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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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金三路与被告王慧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张玉洁: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远诉被告张献华、张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夏艳红:

本院受理王奕诉被告王太锋、夏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内0102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太锋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孟凡义、王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邱龙治与被告孟凡义、王艳玲、张挨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黄秀轮、黄种坚:

我院受理的鄂兰萍诉黄种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兰萍申请对黄秀轮、黄种坚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明大街源海电力花园F座14层1单元14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杨志:

本院受理原告霍志强诉被告杨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杨利彬、刘柏妨: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平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奥凤琴:

本院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货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奥凤平、刘改兰、奥凤琴、王满红、奥凤义、赵淑亮、白四、刘美玲、张永、宋永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1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奥凤琴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天骄明珠小区5号楼(产权证号:104570)、东胜区吉劳庆北路4-69号(证号:17996)、东胜区吉劳庆北路4-70号房产(产权证号:109031001948)及土地(土地证号:伊国用(2001)字第9695号)士地使用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孟丽梅:

本院受理原告康玉治与被告李瑞渊、孟丽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27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苏布尔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王浩文:

本院受理原告郑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鲁晴、李竹惠、侯志东、李二润、赵国锋、温建国、高志刚、李笑睿、孙娥、赵利英、杨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鲁晴、李竹惠偿还原告贷款的本息共计1596491.73元,并支付从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抵押人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高治亮、呼丽霞、鄂尔多斯市维力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359850元,支付截至2019年3月24日积欠利息117168.67元,(其中利息53291.33元、复息18010.92元、罚息45866.42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鄂尔多斯市中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亿炜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文明、陈丽芳、杨文彬、王凤梅、陈永清、王丽萍、陈海元、高海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煤支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煤支行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梁海平、吴艳春、李建华、赵建军、邬秀莲、周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梁海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冯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穆飞诉你与第三人于玉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王穆飞就(2018)内0521民初690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包双柱、韩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被告包双柱、韩斯日古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7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双柱、韩斯日古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欠款15840元及利息2217.60元(15840元×0.02元/月×7个月,2018年1月7日-2018年8月6日),合计18057.60元;二、被告包双柱、韩斯日古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8月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双柱、韩斯日古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包套格吐格: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385号原告鲍代兄与被告包套格吐格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鲍代兄与被告包套格吐格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包套格吐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鲍代兄借款本金2390元,利息167.3元(2390元×1.5%×56个月÷12个月,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合计2557.3元;三、被告包套格吐格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鲍代兄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鲍代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杨宝音达来: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509号原告崔牡丹与被告杨宝音达来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崔牡丹与被告杨宝音达来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杨静静(2007年3月1日)、婚生次女杨晶文(2012年1月1日),随原告崔牡丹共同生活,被告杨宝音达来给付婚生女杨静静、杨晶文每人每月抚养费400元,此款从2019年3月1日起按季度给付,至婚生女杨静静、杨晶文独立生活为止,每季度抚养费于当季度第三个月的30日前付清;三、驳回原告崔牡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张永顺: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57号原告关小红与被告张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5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小红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丁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丁海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玉兰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9200元(20000元×2%×23个月,?2017年2月16日至2019年1月16日),本息合计29200元;二、被告丁海清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刘玉兰自2019年1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金海明、陈勿力吉白拉(别名陈勿力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191号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海明、陈勿力吉白拉(别名陈勿力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赊购化肥欠款13800元,支付利息3477元,本息合计17277元;二、被告金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元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吴旭琼:

本院受理原告刘宝艳与被告吴旭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1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旭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吴旭琼尾欠购房款50000元;二、被告吴旭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吴旭琼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购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旭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孟扎那: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812号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与被告孟扎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包喜全: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036号原告尹玉荣与被告包喜全、包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20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玉荣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代套格少: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19号原告齐好斯白拉与被告代套格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套格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好斯白拉借款本金25000元;二、被告代套格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齐好斯白拉自2016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代套格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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