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梅:
本院受理原告毕贞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毕贞辉与被告李秋梅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毕贞辉负担150元,由被告李秋梅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秦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康地灵肥业有限公司诉秦义(2019)内0125民初60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柴京、潘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贾果兰诉被告柴京、潘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集宁区人民法院第五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黎松梅:
本院受理原告陈凤华诉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力文诉你(2019)内0125民初43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郭友祥、蔚丽坤、蔚贺鹏、杨立军: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友祥、蔚丽坤、蔚贺鹏、杨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蔚贺鹏、杨立军: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蔚贺峰、刘永梅、蔚贺鹏、杨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蔚丽平、张春生、蔚贺鹏、杨立军: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蔚丽平、张春生、蔚贺鹏、杨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张微:
本院受理原告申建忠诉被告张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295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逾期欠款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从2017年8月8日计算至2019年3月5日为696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
张有功: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张有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