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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5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2

奈曼旗法院公开宣判8人“恶势力”团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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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沁他拉讯日前,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对赵国良等8名被告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进行宣判,这是该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继“6·02”涉黑案件后,审结的又一起涉恶案件。

本案被告人赵国良系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奈曼旗某石砾土沙石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被告人曹某系被告人赵某良的妻侄,系石砾土沙石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被告人刘某海、孟某龙等人受雇佣于被告人赵国良。

2012年以来,以被告人赵国良、曹某、刘某海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奈曼旗新镇石碑村、铁匠沟村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石碑村、铁匠沟村村民的生活、生产秩序。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赵国良开采山石和砂石过程中,强迫石碑村村民将土地承包、租赁给赵某良用于采砂,致使耕地无法耕种。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赵国良纠集曹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在村民土地附近采挖砂石等手段,强迫多名村民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在耕地内采砂,占用损毁耕地41.65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国良犯寻衅滋事罪,犯强迫交易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000元。张某某、刘某雨(缓刑)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其余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从轻到重判决管制6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不等,部分并处罚金。

(奈曼旗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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