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0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凤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5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凤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向原告王金华偿还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王凤强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奈曼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席长福: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富与被告席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11日

席照日格图(曾用名照日格图)、陈吉木苏(曾用名吉木苏):

本院受理原告刘斯特与被告席照日格图(曾用名照日格图)、陈吉木苏(曾用名吉木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11日

高俊燕:

本院受理的高海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3民初288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2019年6月11日

高俊良、郭文华、唐翠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 2019)民初第2088号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1日

苏米亚:

关于申请执行人白智与被执行人苏米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恢1068号执行裁定书;(2019)内0602执恢1068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1日

吕霄龙:

申请人刘秀珍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吕霄龙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财保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吕霄龙在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376928股股份,冻结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交通事故审判团队)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张东平:

本院受理原告苏伟诉被告张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11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利息170000元。(从2011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为85个月,100000元本金×月息2%= 2000元×85个月=17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号审判庭(23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1日

陈立宇:

本院受理徐德光与陈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6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1日

袁文光:

本院受理原告孙占清诉袁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1日

张明亮:

申请人孙哲哲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张明亮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财保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张明亮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富兴北路西、松林环路北、百洁路东南11号楼-1单元-202房屋(合同编号:2012-0003692),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交通事故审判团队)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1日

孙鹏越:

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826民初813号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11日

孙鹏越:

本院受理原告杨顺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826民初811号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11日

孙鹏越:

本院受理原告赵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826民初808号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孙鹏越:

本院受理原告寇强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826民初809号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杨托亚、田皓:

本院执行申请人洪丽(2015年)鄂执行字第664-1号执行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田皓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7号街坊康和丽舍小区A098号房产(保留价合计:6930509元)抵顶申请执行人洪丽(6930509元)的债务,其他费用另行计算。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移转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8月3日

刘平、高海霞、李志祥、冯学冬、乔龙、徐嘉明、李斌、闫力嘎、郝迷柱、李飞武、郝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平、高海霞、李志祥、冯学冬、乔龙、徐嘉明、袁建民、李斌、闫力嘎、郝迷柱、李飞武、郝建明、张增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高军、刘巧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诉被告高军、刘巧霞、鄂尔多斯市蒙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郝满海:

本院受理原告祁玉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9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洪连胜、杨高娃:

本院依据(2016)内0521民初371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桂香申请执行洪连胜、杨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通融合估字(2019)第0416号评估报告书,关于坐落于宝龙山镇龙井小区1#4单元201室的市场参考价格为:173731元。向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恢34号之一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关于拍卖洪连胜、杨高娃所有的牌照号为蒙G8Q 770号宝林轿车所有权归买受人郭春勇所有。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恢34号之二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关于拍卖洪连胜、杨高娃所有的谷王牌玉米收割机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桂香所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刘文龙、吴晓静:

本院依据(2018)内0521民初246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健申请执行刘文龙、吴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991-3号以物抵债裁定书,关于刘文龙名下位于保康镇老二中院内,建筑面积96平方米住宅房产,建筑面积154.38平方米的仓库申请执行人刘健以一拍流拍价格163068元接收,抵顶案款,关于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刘健所有。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关于保康镇老二中院内刘文龙、吴晓静所有的房屋及相对应的院落补充说明》关于万宝隆(蒙通)(价)字2018第261号评估报告中后倒厦的评估面积变更为72.18平方米,评估价格变更为2685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关于保康镇老二中院内刘文龙、吴晓静所有的房屋及相对应的院落补充说明》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公开对该后倒厦进行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王建鹏、胡智莉:

本院受理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3354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30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李铁英、包那申勿力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752号原告唐秀荣诉被告白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给付利息23200元(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29个月,按0.02元/月计息),本息计63000元;2、自2019年4月1日起借款40000元的利息按0.02元/月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止;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该案被告白文龙申请追加你们二人为本案被告,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董大玲:

本院受理原告赵庆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赵庆刚与被告董大玲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康丫头:

本院受理原告王元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康丫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元杰借款16250元,支付利息2600元(16250元×0.5%×32个月,2015年11月16日至2018年7月16日),本息合计18850元;二、被告康丫头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元杰自2018年7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