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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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秀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慧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秀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慧明借款5000元,支付利息2400元(5000元×2%×24个月,2016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5日),本息合计7400元;二、被告刘秀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慧明自2018年12月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朱淑贤:

本院受理原告刘沧海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朱淑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沧海欠款13700元,利息11300元,合计25000元;二、被告朱淑贤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刘沧海自2019年2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沧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石海清、吴艳风:

本院受理原告孔宪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石海青、吴艳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孔宪国借款272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李文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邵忠民用建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邵忠民用建材商店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朱媛媛、杨德力根: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萍与被告朱媛媛、杨德力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18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张丽萍撤回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陈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杜志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5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杜志国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王副充、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熙华、张立:

本院受理原告张玲诉被告云海军、王副充、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乔辉、王熙华、张立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内蒙古闻都彩扩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水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协会、内蒙古闻都彩扩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8)内0102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书。现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协会对判决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宋爱梅:

本院受理李翠珍与宋爱梅、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呼和浩特市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拴柱、李霞:

本院受理内蒙古科技应刷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拴柱、李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内蒙古君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辛瑞花与内蒙古君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左勇:

本院受理原告温志清诉被告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刘栋君、张立强、张荣静: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2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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