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判职能守护青山绿水主题宣传多管齐下扫黑除恶不留死角让扫黑除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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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4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1

发挥审判职能守护青山绿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环境资源案件

本报记者金丽通讯员倪志静彭程贾丹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6月4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院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工作成效。据介绍,自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基地”之一以来,呼伦贝尔市中院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成立了专门的环资审判团队,推出“四合一”审执模式,集中优势力量和资源,选任业务精通的法官专门负责审执环境资源案件,同时结合辖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新思路,不断推出新举措,在若干起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推动全市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一:严惩非法狩猎犯罪强化生态环保意识

2015年8月,武某某在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小二红村西北沟,利用粘网猎捕花尾榛鸡(俗称飞龙鸟)34只、长尾林鸮(俗称猫头鹰)1只、松鸦5只、其它动物3只,放置于冰柜内冷冻储藏,并将徒手猎捕的1只花尾榛鸡活体饲养在自家鸡笼中。

花尾榛鸡和长尾林鸮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松鸦属于“三有”保护动物,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罪并罚,故依法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000元。

【案件典型意义】

该案的审理,让百姓充分认识到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大意义,并逐步树立对捕杀野生动物“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的意识,达到自愿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家园自然生态的理想目标。

案例二:

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破坏资源咎由自取

2018年5月23日晚,吴某某雇佣刘某某等人在达赉湖乌都鲁水域采用下网方式捕获渔获物2335.9公斤,经鉴定价值4670元。经查,吴某某2017年就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案案发时,其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满洲里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等人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产品资源,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四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案件典型意义】

面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本着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速裁机制的原则,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造福一方”的目的,有力地推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司法修复制度的有效衔接。

案例三:

盗伐林木法理不容宽严相济彰显温情

2015年至2017年期间,原牙克石市图里河镇春光合作经济管理委员会达力马河农场场长赵某某安排尹某某等人带领农场职工,分别在根河林业局角刀木林场施业区盗伐林木枯立木147株;在图里河林业局施业区和根河林业局角刀木林场施业区盗伐枯立木688株(其中落叶松1株、白桦50株、山杨637株),合计盗伐木材59.6969立方米,均被尹某某等人截成木段运回达力马河农场烧柴取暖使用。

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4名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刑执,并处罚金5000元至2万元不等。

【案件典型意义】

赵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砍伐属于盗伐行为,但考虑到涉案木材经济价值不大,且多为速生类的杨树,法院从宽严相济的角度出发,对4名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案例四:

未经审批擅自开垦依法判决恩威并重

2015年9月,于某与孙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牙克石市海满南侧围栏内擅自开垦林地,分别用于种植药材赤芍和对外出租种植农作物并收取租金。经现场勘查及鉴定,被非法开垦地块属林辅未利用地,开垦面积共计174亩,土地植被全部遭到毁坏。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孙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主动赔付植被恢复费用,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二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二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付植被恢复费87000元。

【案件典型意义】

该案首次将植被恢复费用作为判项写入判决中并予以执行,这一做法既有效地打击了相关犯罪,同时也为预防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和泛滥提供了实践审判经验。

案例五:

产销假药牟取私利公益诉讼获得支持

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李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从严某某处购买西布曲明约50千克,并私自购进制药生产设备,雇佣刘某共同将荷叶粉、决明子等中药粉与西布曲明混合灌装制成减肥胶囊,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将灌装好的减肥胶囊销售给罗某。罗某、宋某某、张某、苏某某明知减肥胶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仍将减肥胶囊重新包装后,通过层级代理对外进行销售。案发后,经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均为假药。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认为,严某某等7名被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假药罪。综上,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某等人有期徒刑、缓刑执行或拘役、缓行执行,同时并处罚金1.36万元至32万元不等;由7名被告人承担生产、销售假药的销售金额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0.68万元至16万元不等。

【案件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食用后发生严重、非致死性心血管疾病的风险会增加,我国已明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该制剂和原料药,同时将其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服用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是一个潜在且缓慢的过程,此危害属于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对社会公共利益存在侵害危险。经审理,牙克石市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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