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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1

我区公布最新社会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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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2019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自治区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须按相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区要在2019年6月底前按照新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救助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各地区要在7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通知》明确,我区将重度残疾人范围扩展到持有残疾人证的三级智力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并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确保补助水平与低保标准增幅相适应。针对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本地区低保标准的,可给予12至24个月“渐退期”,确保稳定脱贫。同时,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口纳入救助范围。

同时要求,各盟市要结合实际对所辖地区的综合认定指标逐步进行统筹,探索建立区域内相对统一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实现困难群众在低保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并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对象按规定在审核、审批环节进行核对,严把入口关,确保“逢进必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并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分类处置自治区下发的重点监测数据,不做简单化停保处理。

按照自治区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呼和浩特地区城市保障标准725元/月、农村牧区标准6120元/年;按照自治区2019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呼和浩特地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1066元/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496元/月;按照自治区2019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其中呼和浩特地区城镇标准1200元/月、农村牧区标准7980元/年。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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