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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1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29

法官析理促和谐抚养纠纷一朝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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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讯原告苏某与被告毕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达成协议:婚生女由毕某抚养;婚后因购买房产所欠贷款由二人的住房公积金共同偿还,苏某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用于折抵婚生女抚养费。后因被告毕某工作调动,偿还了全部公积金贷款,原告苏某遂于2016年8月19日一次性支付毕某孩子抚养费5万元。2018年1月,由于种种原因,原、被告又商议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苏某抚养,但就抚养费未进行协商。原告苏某起诉至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多付的抚养费35000元。而被告毕某因孩子学习教育费用较高,不同意返还抚养费。

满洲里市法院法官审理过程中,及时把握双方争执焦点,对原告苏某公积金偿还贷款进行调查取证,以离婚后至变更抚养关系为区间,确定原告公积金折抵孩子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再按照孩子在被告处抚养期间折算出原告具体到每月的抚养费数额。看到法官有理有据有数字的分析认证,原、被告双方由开始的剑拔弩张慢慢冷静下来。法官抓住时机,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20000元,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孙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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