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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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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送达公告

鄂尔多斯市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徐智文与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鄂仲字[2017]065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2018年8月18日前),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满后第10日(2018年8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七层)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29日

■更正

呼和浩特市儿童福利院更正四名儿童捡拾日期,内容如下:

儿童钱嘉东捡拾时间更正为2000年8月16日

儿童赵斯中捡拾时间更正为2003年3月12日

儿童张燕捡拾时间更正为2003年10月24日

儿童王龙厚捡拾时间更正为2009年3月24日

呼和浩特市儿童福利院

2018年5月29日

■更正

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在《内蒙古法制报》15版刊发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斌、李智飞、余忠雄、郭平、柴向东、王建、张珺、刘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被告薛斌、李智飞、余忠雄、郭平、柴向东、王建、张珺、刘丽”应更正为“被告刘志军、张翠云、薛斌、李智飞、余忠雄、郭平、柴向东、王建、张珺、刘丽”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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