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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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兴胜: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福满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王兴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826民初57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吴志军、王凤平:

原告张桐华与被告吴志军、王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志军偿还原告张桐华借款20000元,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王东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军与被告王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你给付借款30000元及暂计利息1542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刘彦军: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董岩、刘强、第三人王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旺红燕:

本院受理原告韩玉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闫忠华(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7912305435):

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秀珍、闫美荣申请宣告闫忠华失踪一案。申请人王秀珍、闫美荣称,被申请人闫忠华于2014年1月16日外出打工至今未归。2015年2月5日,闫美荣到通辽市科尔沁区辽河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受理此案,经民警调查,未找到闫忠华此人,情况属实,并于2018年5月11日出具证明。因此,特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闫忠华失踪。下落不明人闫忠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闫忠华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闫忠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闫忠华情况,向本院报告。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9日崔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403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要点如下:一、被告崔丽丽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其垫付款5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崔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李艳东: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403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要点如下:一、被告李艳东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34557.74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艳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石砚: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403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要点如下:一、被告石砚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55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7月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石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王宝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何国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521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孙国山、梁玉: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胜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要求二被告偿还两笔借款本金1479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898.20元3.要求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孙国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胜利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6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姜俊杰、辛胜利: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英、宋海武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内华诚源估字(2017)第0445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内容为: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前街芳清园一区8号楼4层3单元东户(产权证号为2012115281)建筑面积69.12平方米,评估单价6546,评估总价4524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额尔敦苏鲁、阿嘎胡: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292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周吴成、王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292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1日

何世平、邰新珍: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293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1日

塞音吉雅、根小: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293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1日

必力根、马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294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1日

白双福、团莲: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292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1日

金泉、金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294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1日

张海龙、通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293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1日

王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孟祥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300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3日

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301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3日

谢明:

本院受理原告毛建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365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日9日

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毛建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365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9日

王东:

本院在执行闫占军申请执行闫宇雷、王东、鄂尔多斯市宇鑫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拍卖被执行人王东所有的福特牌(车牌号:蒙K659Z6)小型汽车一辆。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刘一甲:

本院受理原告林银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664083无;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第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李平:

本院受理原告韦雪飞诉被告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侯斌:

本院受理原告乔志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乔志明借款59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侯斌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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