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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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呼和浩特市福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俊花:

本院受理上诉人于靖华、雪波诉被上诉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公司、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房屋迁拆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王二冬、张莉:

本院受理张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平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王二冬、张莉返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法庭(旧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张宁:

本院受理原告张洋诉被告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刘利清、李利平、王树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利清、李利平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445.97元,并支付利息6190.71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及自2017年10月17日起以本金13445.97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利息、复利及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树梅在其保证范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王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勇诉孙丽、王利平、代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丽、王利平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2、判令被告孙丽、王利平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458400元(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8年2月17日为458400元),以及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全部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原告对被告代美清提供的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为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2126028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抵押物经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一、二项债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王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勇诉孙丽、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孙丽、王利平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2、判令被告孙丽、王利平向原告支付利息379065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9月11日暂计至2017年3月17日为171066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1月10日暂计至2017年3月17日为163066元;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7年3月17日暂计至2018年2月17日为44933元。以上共计379065元),并自2018年2月18日起以本金40万元,按月利率1%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王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勇诉王丽芳、王利平、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丽芳、王利平、孙丽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2、判令被告王丽芳、王利平、孙丽向原告支付利息513000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2月1日暂计至2018年2月17日为513000元),以及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3、判令原告对被告王丽芳提供的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为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2117779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抵押物经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一、二项债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何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巴彦淖尔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卫星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池军旗:

本院受理原告侯鑫诉池军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23日起到2018年4月8日共计3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高瑞芳:

本院受理的高志锁与高瑞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高志锁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1052号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李梓萍:

本院受理原告郭艳红诉被告李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呼和浩特市佳耘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元威、吴俊表、柳智生诉呼和浩特市佳耘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佳耘农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内蒙古普华健康体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国庆、刘立庆、赵刚诉被告内蒙古普华健康体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24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苏东、刘海军: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申请执行苏东、刘海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赛非执字第000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刁印红:

本院受理的刘铁军与刁印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刘铁军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912号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王付成:

本院受理原告罗占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王建军:

本院受理的王斯琴与王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王斯琴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559号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杨增光、梁永爱: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内0826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杨学军、魏玉环: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田与被告杨学军、魏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内0826民初140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王东亮:

本院在执行尚维军申请执行王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本院作出的(2015)临法执字第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个人为10万元以下,单位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同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杨树清:

本院在执行李培功申请执行杨树清(杨树青)合伙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本院作出的(2016)内0802执13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

(个人为10万元以下,单位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同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李福秀、刘美玲:

本院在执行叶俊英、安培国、郭秀珍申请执行李福秀、刘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在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福秀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富贵园小区8号楼4单元502室房屋一套(房权证号:05050163)。本院委托内蒙古新广厦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427598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内蒙古新广厦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内新房(估)字2018第FY-07号房产估价报告和本院作出的拍卖告知通知书。若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评估报告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关双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鲍代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支付自2016年3月10日起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齐田虎: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3788号原告刘兴印诉被告齐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兴印请求你偿还借款6500元,支付截至2018年4月1日的利息3510元,2018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6500元,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18)内0521民初3788-1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董恩思日格、刘英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惠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350元、利息4572元,并按月利率2%给付至完毕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潘金刚、安英俊、孟吉木色: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惠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9600元,并按月利率2%给付至完毕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任云:

本院已受理原告孙明诉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任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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