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轻元、杨秀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刘轻元、杨秀峰、刘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轻元、杨秀峰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65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翟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伟诉被告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翟强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41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王改英: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王改英行政非诉审查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张瑞:
本院受理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张官兵、张南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张彬、张官兵、张南翔、内蒙古日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王瑞芳:
本院受理原告金颖与被告王瑞芳医学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瑞芳返还原告金颖服务费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金颖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薛频诉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杨宝音达来、石海青:
原告关海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宝音达来、石海青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关海泉赊购汽车款65000元,支付利息6325元[4375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25个月×35000元×0.005元)+195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13个月×30000元×0.005元)],本息合计713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宝音达来、石海青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齐春霞:
原告苗七十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春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苗七十八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9237元(15000×0.02元/月×24个月+2037=9237元),本息合计24237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苗七十八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9年1月5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齐春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沈国良:
原告张福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福祥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4400元(20000元×2%×36个月即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本息合计344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福祥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9年1月11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沈国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张永立:
原告王永兴水泥预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立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王永兴水泥预制品厂赊购围墙板欠款1420元,支付利息1050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计37个月×1420元×0.02元/月=1050元),本息合计24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永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白喜全:
本院受理原告尹玉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03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尹玉荣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关福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建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梁建平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200元及利息13892元(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8年3月22日止),本息合计4409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张娟、郭万林:
原告陈修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万林、张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修林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郭万林、张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修林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6年2月28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娟、郭万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刘恒福、付巧珠: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玉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王拾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红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唐红莲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及2015年12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的利息2040元,本息合计5040元;2、2019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的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田玉玺:
本院受理白淑兰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白淑兰申请执行(2018)内052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闫妍: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786号原告包海明与被告闫妍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包海明与被告闫妍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田玉玺:
本院受理付杰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付杰申请执行(2018)内0521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8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唐金权、田艳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贾国军申请执行唐金权、田艳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及申请人陈燕飞、张博、闫喜国等人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1469号、(2019)内0521执1452号、(2019)内0521执1598号、(2019)内0521执28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届时本院将直接启动对你二人名下财产(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保安屯村的住宅,面积230平方米,房权证号:7533)的评估、拍卖程序。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李义:
本院受理田玉生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田玉生申请执行(2018)内0521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8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高占江: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576号原告王利江与被告高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占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利江借款79600元,支付利息12600元,本息共计92200元;二、被告高占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利江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包宝洪: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562号原告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与被告包宝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宝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借款5000元,支付利息1100元,本息合计6100元;二、被告包宝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李义、许顺杰:
本院受理刘波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波申请执行(2018)内052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33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刘轻元、杨秀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刘轻元、杨秀峰、刘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轻元、杨秀峰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65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