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美俊、杨树霞: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邢美俊、杨树霞、刘剑、陈鹏(2019)内0125民初58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任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人民政府诉内蒙古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闫军、王美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32674.69元,支付截至2019年2月11日利息816.73元,本金逾期罚息46928.35元、利息逾期罚息1210.18元,总计80629.94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常伟、苏晓斌、王泽禹: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常伟偿还原告贷款的本息共计85228.55元,并支付从2018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董兴武、王慧、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张羊换、郭改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被告赵学峰、付娥女、张羊换、郭改云、戈文亮、白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李清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梁达林台、王月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林与你们、被告白吐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朱长岁:
本院受理原告王龙山与你、被告包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苏森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铁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李义、许顺杰:
本院受理王志学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志学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7968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12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孙立民、贺秋艳: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461号原告肖海龙与被告孙立民、贺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立民、贺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肖海龙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60500元,本息共计110500元;二、被告孙立民、贺秋艳于本判决生效立即支付原告肖海龙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肖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胡风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17号原告徐殿臣与被告胡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6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殿臣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王德格吉日胡: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126号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被告王德格吉日胡、青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6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格吉日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欠款7590元,支付利息3946.8元,本息合计11536.8元;二、被告王德格吉日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自2018年6月24日开始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欠款本息清偿日止;三、被告青龙对被告王德格吉日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叶文芝: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073号原告徐长龙与被告叶文芝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长龙与被告叶文芝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那申乌力吉(包那申乌力吉)、李铁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102号原告代永禄与被告那申乌力吉、李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那申乌力吉、李铁英偿还原告代永禄借款本金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被告那申乌力吉、李铁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代永禄支付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2月23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代永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代永禄负担25元,被告那申乌力吉、李铁英负担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潘洪生: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976号原告李林与潘洪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7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损失1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6元,鉴定费1600元,公告费400元,原告李林负担606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4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包勿有、张朝鲁巴根: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75号原告辛利诉被告李双江、包勿有、张朝鲁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王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王新华(2019)内0125民初575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吴阿木日套吐格: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永喜与被告吴阿木日套吐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吴阿木日套吐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永喜欠款本金人民币6960元,支付利息16704元(6960元×2%×120个月,从200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日),本息合计23664元。案件受理费39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阿木日套吐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陈庆艳、张玉珍:
本院已受理原告敖继伟与被告陈庆艳、张玉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1.被告陈庆艳、张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敖继伟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并支付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庆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敖继伟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0元,并支付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3.驳回原告敖继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374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庆艳、张玉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王艳城: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春伟与被告王艳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1.被告王艳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春伟欠款本金人民币24000元、利息2848元(24000元×0.5%×23个月零22天,从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2日),本息合计26848元;2.驳回原告刘春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艳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安丁所: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秀岩与被告安丁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安丁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秀岩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丁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马兴东:
本院受理原告郭和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2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贾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满全诉被告贾建军、段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邹四小:
本院受理申请人栾世强与被申请人邹四小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