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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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2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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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兰:

本院已受理原告关宝祥与被告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王桂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关宝祥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利息6160元(14000元×2%×22个月,2016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本息合计20160元。案件受理费30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桂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王守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开鲁县街基镇华丰农资店与被告王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1.被告王守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开鲁县街基镇华丰农资店欠款本金人民币14840元,并支付以欠款本金141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驳回原告开鲁县街基镇华丰农资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守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徐兴运、常三月:

本院已受理原告常玉林、陈木仁、陈那音台与被告徐兴运、常三月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1.被告徐兴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常玉林、陈木仁、陈那音台代为偿还的案款人民币72840元;2.驳回原告常玉林、陈木仁、陈那音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162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兴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王布仁吉力根: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包正月农资经销处与被告王布仁吉力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1.被告王布仁吉力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包正月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人民币7404元、利息2332元(7404元×0.5%×63个月,2013年8月2日至2018年11月2日),本息共计9736元;2.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包正月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包正月农资经销处负担124元,被告王布仁吉力根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3日

王福有:

本院受理原告张生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年2529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福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生水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生水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5日

王福有:

本院受理原告邓有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529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福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邓有全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合计11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高赞峰、张玉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赞峰、张玉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袁铁成:

原告李腊月与被告袁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铁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腊月借款5000元;二、被告袁铁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腊月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19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白海林:

原告徐青春与被告白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白海林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徐青春借款11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廉风华、王刚:

原告汪健雨与被告廉风华、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廉风华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汪健雨借款8400元。二、驳回原告汪健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5日

李强、梁爱萍:

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委托内蒙古中信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们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蒙苑商住楼1层东单元东户商业房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2497089元。每平方米单价31928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5日

李强、梁爱萍:

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委托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们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蒙苑商住楼2层1单元2101号房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174578元。每平方米单价11698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5日

李强、梁爱萍:

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委托内蒙古建信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们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团结小区南区7号楼3层3单元9号房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436433元。每平方米单价9677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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