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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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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洪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强借款本金800元,给付利息1504元,本息合计230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洪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曲云剑:

本院受理蔡万军诉包头市济安工贸有限公司、安冀、曲云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6月4日

孙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刘娜,原审第三人杨雷,原审被告内蒙古奈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孙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白建军,原审第三人杨雷,原审被告内蒙古奈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孙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张继刚,原审第三人杨雷,原审被告内蒙古奈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舒丽娅:

本院受理原告杨向东与被告舒丽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郑建:

我院受理的申请人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郑建借欺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郑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3号楼1层2号、2层2号、1层4号、2层4号商业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公告送达内公鉴估字(2019)第06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3号楼1层2号、2层2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22940号)、1层4号、2层4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22939号)商业房屋总价为2918744元。(2018)内0102执3020号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郑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3号楼1层2号、2层2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22940号)1层4号、2层4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22939号)商业房屋及(2018)内0102执3020号网络拍卖通知书,即评估价为2918744元,降价幅度为15%即2480932.4元,一拍起拍价为2480932.4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24809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原灵芝、闫静峰:

我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诉原灵芝、闫静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申请对原灵芝、闫静峰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紫藤花园3号楼2层2单元东户的房产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侯威:

我院受理的闫吉晶诉侯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闫吉晶申请对侯威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7号9号楼4层5单元40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朱亚娟、兰光:

我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亚娟、兰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内0102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执22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祁建永:

本院受理王淑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何华、呼和浩特市鑫帝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呼和与被告何华、呼和浩特市鑫帝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呼和浩特市鑫帝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华签订的关于位于呼市新城区东护城河南街发达公寓2号楼3单元202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书》无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鑫帝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何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曹钰:

本院受理再审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与再审被上诉人刘毛仁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2583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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