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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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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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臣:

原告李玉贵与被告张立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立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李玉贵施工费本金71800元,支付利息116028.80(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并支付以剩余施工费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施工费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7元,由被告张立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邱斌:

原告朱冬山与被告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邱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朱冬山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34800元,合计11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6元,由被告邱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赵国忠、信林霞: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2019)内0125民初57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高赞峰、张玉清、张常青、张国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赞峰、张玉清、张常青、张国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刘金山: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力海信用社与被告刘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944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50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金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力海信用社借款本金78000元,支付利息136059.20元(计算至2019年1月2日),合计214059.2元,并支付以实际占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31755‰计算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1元,由被告刘金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刘宝财:

原告石啸春与被告刘宝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宝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石啸春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合计25621元;驳回原告石啸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石啸春负担672元,由被告刘宝财负担44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高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马俊明诉高文华(2019)内0125民初577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王伟、王怀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淖门其其格、宋延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王斌、薛春梅、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306666.4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9715.32元,总计106381.8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海业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王飞荣、尹尚亮、李智、白亮、任晓东、高永厚、胡贵平、王生荣、高波、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康建设、王秀英、蔺文光、潘桂霞、杜培清、陈刚、牛润、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康建设、王秀英偿还截至2019年3月1日原告贷款的本息共计9301455.96元,并支付从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抵押人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高金铎: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高金铎、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包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包小五十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9700元;2.要求被告结清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月利2分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4日

孔庆顺:

本院受理原告崔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150元;2.要求被告支付3750元的利息,从2014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要求被告支付3400元的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4日

李臣、郭淑霞: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第一笔14700元、利息10290元(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共计35个月,月利息2%),本息合计24990元,第二笔4900元、利息3430元(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共计35个月,月利息2%),本息合计8330元,第三笔2250元、利息1530元(2016年5月18日至2019年3月18日共计34个月,月利2%),本息合计3780元,以上三笔本息共计37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4日

王桂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诉你与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王桂彬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15600元(20000元×0.02元×39个月,2015年12月24日至2019年3月24日),本息合计35600元;2.要求被告梁志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从2019年3月2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4日

王桂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22200元(30000元×0.02元×37个月,2016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本息合计522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从2019年3月2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4日

安广财:

本院受理原告武长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4日

郭淑霞:

本院受理原告武长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930元;2.要求被告支付393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4日

高辉:

本院受理原告郝红领诉高辉、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内0125民初567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谭哈达: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谭哈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欠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3600元(5000元×0.02元×36个月,从2016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2日),本息共计8600元;二、被告谭哈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天兴建材装潢商店自2019年2月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谭哈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6月4日

张泽阳:

本院受理原告赵琛诉被告张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郄钢锯、王二翠: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郄钢锯、王二翠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892.26元及利息16223.59元,本息合计66115.85元(利息暂计算2019年1月10日,原告诉至被告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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