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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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何鹏:

我院受理的陈兴玥诉何鹏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陈兴玥申请对何鹏所有的蒙A77M 77路虎车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韩华泉:

我院受理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诉韩华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申请对韩华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双树村南街电力小区1号楼5层3单元309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颜天生、张秀清:

我院受理的郭俊英、王天顺、边润玲诉颜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俊英、王天顺、边润玲申请对颜天生、张秀清共同所有的位于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社山村04组住宅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曹海珍:

本院受理原告高晓炜、冯晓东、张鹏诉被告曹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李春良:

本院受理原告利二女诉被告李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樊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段玲巧诉你和贺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赵雄: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锦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柯诉张大伟、赵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李建坪:

本院受理原告张承文(张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侍宝元、王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潘娜与被告侍宝元、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侍宝元、王丽霞送达(2019)内0802民初720号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侍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潘娜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潘娜对被告王丽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侍宝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张玉良、张梅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银祥与被告张玉良、张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万丽波:

本院受理原告武长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76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76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高风利(别名高凤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彦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400元;2.以本金12400元按0.02元计算月利,自2017年1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郝贺喜格(别名郝贺 格):

本院受理原告张彦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2.以本金24000元按0.02元计算月利,自2016年12月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3.以本金6000元按0.02元计算月利,自2017年1月2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鄂尔多斯市兴园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霖、王琴、刘云、孙利云、李文元、杜秀莲、李旭凯、庞慧娟、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兴园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霖、王琴、白凤鸣、杜秀兰、刘云、孙利云、李文元、杜秀莲、姜二云、温俊梅、李旭凯、庞慧娟、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包来成、包小玲: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包来成、包小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文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包来成、包小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陈乌力吉白乙尔: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音敖西格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乌力吉白乙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音敖西格欠款302200元。案件受理费583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233元,由被告陈乌力吉白乙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孟斯日古冷(斯日古冷)、谢玉霞:

本院已受理原告马银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孟斯日古冷、谢玉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银山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4800元(20000元×0.005元×48个月,从2014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6日),本息合计24800元。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20元,由被告孟斯日古冷、谢玉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陈宝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宝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红梅借款本金13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560元(13000元×0.005元×24个月,从2017年1月26日至2019年1月26日),本息合计14560元。案件受理费1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4元,由被告陈宝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吴栓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孟根敖其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栓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韩孟根敖其尔欠款7300元;二、驳回原告韩孟根敖其尔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吴栓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徐永民(徐永敏):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孟根敖其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永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韩孟根敖其尔欠款本金3640元,支付逾期利息1965.60元(3640元×0.02元×27个月,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本息合计5605.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徐永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韩红霞: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孟根敖其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红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韩孟根敖其尔欠款3600元;二、驳回原告韩孟根敖其尔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韩红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李金全(李金泉):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孟根敖其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金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韩孟根敖其尔欠款本金4480元,支付逾期利息2419.20元(4480元×0.02元×27个月,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本息合计6899.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李金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包查干巴拉: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孟根敖其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包查干巴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韩孟根敖其尔欠款本金3900元,支付利息1872元(3900元×0.02元×24个月,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本息合计577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查干巴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王银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孟根敖其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银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孟根敖其尔借款本金16400元,支付逾期利息8856元(16400×0.02元×27个月,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本息合计25256元。案件受理费43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31元,由被告王银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王德明: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孟根敖其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德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韩孟根敖其尔欠款本金5300元,支付逾期利息2862元(5300元×0.02元×27个月,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本息合计816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王德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齐艳红、白立清: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亚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齐艳红、白立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亚文借款115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8元,由被告齐艳红、白立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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