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成通讯员王瑞峰)日前,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8年9月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系肢体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因琐事在丰镇市巨宝庄镇马家库联村一队东马路上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某用铁锹将被害人崔某某头部劈伤,被害人崔某某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崔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崔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谅解。
丰镇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崔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除被告人李某某夫妻二人的证据外,没有其他证据认定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系残疾人,对被告人依法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