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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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美俊:

原告内蒙古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181441.68元。2、判令被告支付暂按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利息(26天)为728元,利息至偿还完毕日止,(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635%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但不限于其他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范月波:

原告内蒙古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147255.91元;2、判令被告支付暂按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利息(26天)为591元,利息至偿还完毕日止(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635%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但不限于其他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李向兵:

原告苏春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购车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74500元人民币;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人民币;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王建平、马震: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建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永宽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050666.67元和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马震、高志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苏治华: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治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贾继平、石慧:

关于申请执行人郝玉霞与被执行人贾继平、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126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内0602执1267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19)内0602执12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石慧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账号:6230930030002318235);(2019)内0602执126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石慧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账号:623093003000 2318235)内21546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9日

王磊磊: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29日

高飞:

本院受理原告米晓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高子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29日

侯飞、刘美莲:

关于原告曹二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29日

侯飞、刘美莲:

关于原告薛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29日

石利光: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光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29日

刘生旺:

原告田虎虎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0916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409166元资金占用费32869.66元(从2017年11月10日计算至2019年3月7日;逾期计算至给付之日)。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29日

王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红诉被告胡雅玲、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韩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存东诉被告韩永强、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李瑞亮:

本院受理原告丁文祥诉被告李瑞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白淑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李瑞霞、郭淑兰:

申请人张上游申请执行李瑞霞、郭淑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法查封了郭淑兰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和海广场ABC号楼(长安金座)17层2单元1703号(西户)的房屋的相关产权手续,并委托内蒙古金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房产价格评估,评估价为1407637元,因你(郭淑兰)下落不明且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房产估价报告及(2018)内0102执恢183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裁定如下: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郭淑兰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和海广场ABC号楼(长安金座) 17层2单元1703号(西户)的房屋,建筑面积147.83㎡,评估价为1407637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196491元,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39298元。若对该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10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我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首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张艳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民与被告张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以及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两次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刘鹏:

本院受理原告韩光剑与被告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荣诉被告乌力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李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与陈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张丽:

本院受理原告杨会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闫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3日后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王润生、王秀梅、杨苏雅拉图、沙仁:

本院受理原告王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赵培廷:

本院受理原告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19)内0826民初11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宋来金、李红叶: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19)内0826民初11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棉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棉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千秋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吕勇、郑艳:

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千秋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吕勇、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为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呼民四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葛伟明:

本院受理原告迟艳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5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崔跃军、闫小燕:

本院在执行蒙建民申请执行崔跃军、闫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5)临执字第223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各1份)、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现场勘验财产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和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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