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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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喜庆:

本院受理申请人裴慧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1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及(2019)内0921执184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王月、莫日根: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琦与被上诉人王锟,原审被告王月、莫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白玉好、武丽霞、刘新儒、孙治平、李占山、白建国、白玉军、刘巧娥、牛苑、徐文丽、刘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鄂尔多斯市恒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刘新儒、白新维、高佳、侯利军、张美英、王建岗、陈敏、王文明、呼国庆、屈香兰、内蒙古恒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夏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奕诉被告王太锋、夏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9日

张利平、田宝军、兰熙鹏、陈素清:

本院受理上诉人乔叶叶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利平、田宝军、兰熙鹏、陈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杜根、杨翠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诉杜根、杨翠兰、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屠兰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张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马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王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高波、王生荣、高永厚、白亮、尹尚亮、王飞荣、李智、任晓东、胡贵平、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尉峰、祺琦格、乌宁、包桂兰、周光山、何瑞刚: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郭宝瑞、张明月、卢伟、王平、杨艳茹、王伟、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余利平、张翠连、张保林、王芳、李虎、乔刚、孟昕、白香荣、张永峰、杨小平、刘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靳虎、乔锦丽、杨卓航、杜霖、祁慧雄、刘建兵、王立山、杨晴亮、杨晴玉、王光明、范永军、杨文林: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路美英、刘东云、樊志刚、朱晓峰、崔永飞、刘文毅、胡智才、郝世云、柴林、苏俊祥、路光亮、苏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张白音孟合、赵连所:

本院受理原告刘乌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白音孟合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内偿还原告刘乌恩借款本金10000元及2016年2月5日至2018年10月4日的利息6400元,本息合计16400元;二、被告张白音孟合、赵连所于本判决书生效给付原告刘乌恩以未能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赵连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李风娟、邢宝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风娟、邢宝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春丽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1900元,本利合计101900元;二、被告李风娟、邢宝强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春丽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李忠仁、赵红叶:

本院受理原告辛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忠仁、赵红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内偿还原告辛利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200元,本利合计16200元;二、被告李忠仁、赵红叶于本判决书生效给付原告辛利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郑玉龙: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750号原告史长明诉被告郑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7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史长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王国庆、王国梁: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2374号原告李兴华与被告王忠玉、王国庆、王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兴华要求:一、要求被告王忠玉偿还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200元,本息合计10200元;二、要求被告王忠玉支付2019年2月16日开始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为止的利息;三、要求被告王国庆、王国梁对被告王忠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2019)内0521民初2374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齐春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齐春亮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种子、化肥款本金12650元及利息5908元,本息合计18558元。二、被告齐春亮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利息以欠款本金105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1月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另一笔欠款本金2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6年5月16日开始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于淑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忠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于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刘忠德借款本息合计26400元;二、被告于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刘忠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10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王艳华: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那申德力格尔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包那申德力格尔与被告王艳华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包那申德力格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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