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五原县、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三地一件涉黑、两件涉恶案件集中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虽然是星期天,但三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委、政法委、扫黑办、公安局、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人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案件宣判。
由巴彦淖尔市中院院长张庆跃担任审判长的二审案件———即五原县张连柱、兰卫国等13名被告人(9名上诉人,4名原审被告人)非法垄断砂石行业涉黑案件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由巴彦淖尔市中院副院长奇平祥担任审判长的二审案件———即乌拉特中旗石连女等7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件,在乌拉特中旗二审公开宣判。
由巴彦淖尔市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梁旌斌担任审判长的二审案件———即乌拉特后旗丁海龙等12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件,在乌拉特后旗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三案集中宣判,是巴彦淖尔市法院系统掀起的扫黑除恶又一攻坚战。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巴彦淖尔市中院不断提升政治站位,提升紧迫感、提振精气神、提高战斗力,将专项斗争不断引向深入。此次三案集中宣判,是巴彦淖尔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新突破和新进展,为夺取专项斗争全面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恶意垄断砂石行业称霸一方为非作恶
5月26日上午,兰卫国等13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当庭公开宣判,250多页的判决书当庭进行宣读……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五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兰卫国等13人的定罪部分。上诉人张连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寻衅滋事罪,犯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人兰卫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寻衅滋事罪,犯敲诈勒索罪,犯故意伤害罪,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人王三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他上诉组织成员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情回放】:
上诉人张连柱2009年至2012年经营砂场期间,由于经营不良,效益不佳,于是组建了一只巡山队,用于阻止他人采挖砂石,维护自身利益。因改善效果不佳,张连柱遂邀上诉人兰卫国合伙经营,共同“集思广益”。2013年至2016年期间,张连柱、兰卫国为了控制、垄断向五原县境内销售的砂石料,特意购置巡山车辆、租用房屋、制作巡山队标志,干起非法勾当。
期间,巡山队采用拦截、恐吓等手段,迫使拉砂人都到张连柱、兰卫国的砂场购买砂石料,并刻意抬高砂石料价格,意图控制、垄断向五原县境内销售砂石料,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该组织利用其恶名和势力,对他人形成心理震慑,为索要砂石款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他人,非法采矿、非法聚敛钱财,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凭借非法活动共计聚财61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因该组织的非法乱采行为,致使当地水土流失严重,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
2016年9月起,兰卫国等13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相继落网,11月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五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随着巴彦淖尔市两级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兰卫国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厚厚的一沓裁判文书清晰地记录了这一犯罪团伙的众多罪行。
巧立名目索要钱财胁迫企业扰乱秩序
随着法锤的敲落,乌拉特中旗恶势力案件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落幕。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被告人石连女在担任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双盛美村西应壕组组长期间,利用本村村民集中居住的便利条件,通过村民选举议事代表的机会,纠集、拉拢张虎根、李三兰等7名被告人,在2012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以污染耕地和压坏草场为由,随意拦截途经西应壕组拉运矿石车辆,强拿硬要“过路费”。最后导致拉运矿石车辆需经过西应壕组时,被迫提前与石连女等被告人的犯罪集团“主动”联系,交纳“过路费”。
在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境内,石连女等人以西应壕组名义,以污染水源为由,以给村民发放补助的方式煽动组织村民上访,给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施压,向企业强拿硬要所谓的污染费,情节严重。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势力压迫下,导致企业无奈上缴“污染费”。在石连女的指使下,该组织通过非正常上访手段向政府施压,扰乱了厂矿企业正常生产及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据石连女供述证实,2012年至2018年期间,向海燕集团索要过五次钱。2012至2017年,海燕集团共给了4年的污染费用28万元和7万元(包括3万元是海燕集团下欠村里35万污染费的部分,另外4万元是海燕集团公司矿上的车从村子附近路上行驶的过路费);2018年向海燕集团索要污染费7万元。
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攫取非法利益146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企业生产秩序和群众生活秩序,严重危害了当地社会治安,给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分别对7名被告人判处不同刑罚。其中,石连女获刑5年,其恶势力集团中其他成员分别获1至2年刑期,并对石连女处罚金10万元,对该犯罪集团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堵截要挟强拿硬要非法攫利终受惩罚
5月26日上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对丁海龙等12人涉恶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被告人丁海龙从2017年4月起担任巴彦淖尔市东润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巡查队队长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东润公司招聘员工的机会,采用面试、他人介绍等多种形式逐步纠集、拉拢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及有前科劣迹的无业人员,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强、张国忠、王欢3人为重要成员,吴全福、渠伟、张永杰、杨浩宇、陈向阳、张林、李明、马学礼等8人参加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并在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以巡查队的名义对乌拉特后旗境内拉运砂石料车辆进行查验和罚款。在此期间,该组织对被害人拉运砂石料车随意围堵阻拦,以不交罚款便向国土部门报案为由进行要挟,收取所谓的罚款。在短短一年时间中,便攫取非法利益20.38万元。首要分子丁海龙以巡查队队长的名义将罚款以营业外收入的名义,交给东润公司财务室,再从东润公司营业外账户以借款的名义支取出部分后,用于给该组织成员发奖金、车辆加油、冲抵组织成员伙食费等开支。该组织对当地拉运砂石料车随意堵截、强拿硬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本案经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公开宣判,判决首要分子丁海龙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其他成员分别判处3年到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该犯罪集团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向巴彦淖尔市中院提出上诉。巴彦淖尔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巴彦淖尔市依法审理、判决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巴彦淖尔市两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事实证明,三案的集中宣判,营造了强大声势。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的主力军,巴彦淖尔市两级法院全力做好扫黑除恶的审判工作,同时加大扫黑除恶宣传力度,营造了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并自发参与到斗争中,积极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让黑恶势力无处藏身。
三案集中宣判,体现了巴彦淖尔市中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和对深挖彻查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形成了高压严打态势。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考验韧劲、“啃硬骨头”的新阶段,必须坚持“稳、准、狠”不动摇,一鼓作气、持之以恒,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巴彦淖尔市中院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和自治区、市委部署要求上来,以鲜明的政治立场、高度的政治自觉、强烈的政治担当,持续加力,精准发力,强力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纵深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