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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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8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勇刚:

本院在执行白秦申请执行赵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2417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通知你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8)内0602执恢24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勇刚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28号6号楼4单元608室房产(产权证号:067169);(2018)内0602执恢24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赵勇刚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28号6号楼4单元608室房产(产权证号:067169);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9]第0133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尚海燕:

本院审理的原告祁贵生诉被告尚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尚海燕给付原告祁贵生借款本金15万元及从201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纪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新景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宇、樊博、纪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三被告偿还本金800000元及利息152000元(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年利率按6%计算)共计952000元;2、三被告偿还2019年4月2日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 3、三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张伊学:

本院受理原告李芳诉被告冯平、崔桂贤、张伊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冯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冯平偿还从2012年12月7日至2019年3月25日的利息495000元(以本金33万为基数,月息按2%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冯平偿还从2011年9月4日至2019年3月25日的利息810000元(以本金45万为基数,月息按2%计算);4、从2019年3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由被告承担(以本金78万为基数,月息按2%计算);5、被告崔桂贤承担以上借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的连带责任;6、被告张伊学承担以上借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602民初1676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王小琴、刘二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2019)内0602民初160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王小琴、刘二文偿还原告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扣划的按揭贷款保证金共计603558.45元;2、判令二被告偿还从扣划保证金之日起到起诉之日扣划的保证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8541.55元;3、判令二被告偿还从起诉之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扣划的保证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责令二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保全、公告、执行、鉴定、邮寄、律师等所有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160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鄂尔多斯市钱柜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郁乐乐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钱柜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原告的水果款54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4000元为基数,从起诉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4.3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602民初169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王迷柱:

本院在执行刘庆春申请执行王迷柱、王鑫、贾文华、王培功、石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4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9)内0602执恢12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2019)内0602执恢127号执行裁定书,同时告知你本裁定扣划你在东胜区铜川镇财政所的征地补偿款叁万元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刘向钧:

本院在申请人任飞与被申请人刘向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1352号执行案件中刘向钧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泰康街4号神华康城小区C区94号楼1单元501室(合同编号:2012--0057654,面积:142.47平方米,住宅)房地产估价报告。现鄂尔多斯市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鄂尔多斯市九鼎估字[2019]第017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4月10日),结果如下:建筑面积:142.47平方米,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52753元(大写:壹佰叁拾伍万贰仟柒佰伍拾叁元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鄂尔多斯市九鼎估字(2019]第017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郭秀清: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盛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秀清、边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488号执行案件中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12号街坊6号楼2号商业用房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现内蒙古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1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20日),结果如下:建筑面积:157.26平方米,房屋规划为商业用途,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47659元(大写:贰佰零肆万柒仟陆佰伍拾玖元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房地产评估报告[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12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郑玲:

本院在申请人郭菏与被申请人程超坤、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378号执行案件中郑玲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21号街坊3-16(产权证号:109020904342,面积:20.08平方米,车库)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现内蒙古民正房地产估价经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内蒙古民正估字(2019)第005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4月10日),结果如下:建筑面积: 20.08平方米,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46484元(大写:壹拾肆万陆仟肆佰捌拾肆元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内蒙古民正估字(2019)第005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陈小龙:

本院在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小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2588号执行案件中陈小龙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民街13号新厦和顺苑小区8号楼2单元205室(合同编号:2012-0065597,面积:98.15平方米,住宅)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现内蒙古民正房地产估价经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内蒙古民正估字(2019)第007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4月25日),结果如下:建筑面积:98.15平方米,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80626元(大写:叁拾捌万零陆佰贰拾陆元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内蒙古民正估字(2019)第007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东胜区戴购地板超市、马含:

本院审理的原告孙晓梅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东胜区戴购地板超市(经营者王玉凤)、马含支付原告孙晓梅欠款32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5月2日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东胜区戴购地板超市(经营者王玉凤)、马含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樊金海诉鄂尔多斯市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驰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追加你公司为第二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王俊魁、杨海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俊魁、杨海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魏宝树、郑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宝树、郑艳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52497.46元。2、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负担)、执行裁定书[申请保全人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保全人魏宝树、郑艳梅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1月2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60000元。对被保全人魏宝树所有的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恒润新村19号楼2单元504室房产(合同编号:135011102026)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王丽芳、兰智成、张平元、李小军、杨军、张永泉、王勇、刘拥军、高海、苏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借款本息19831884.71元,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丁虎、王佳、张如小、孟志刚、孟志强、丁占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虎、王佳、张如小、孟志刚、高键、孟志强、丁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截至2019年1月31日的借款本息1518151.06元,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马彩琴、胡瑞、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周永刚、张飞燕、鄂尔多斯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227527.61元、正常利息360.89元、逾期利息4576.06元、罚息95.26元、复息66.66元,共计232626.48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关双宝: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关双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欠款人民币1600元;二、被告关双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6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双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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