锲而不舍助圆寻亲梦爱心接力传递正能量建设银行代理律师法庭上提出:不希望记者出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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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8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8

《发现账户异常后资金被盗1万元中国建行呼和浩特金宇钻石支行被客户诉至法院》追踪:

建设银行代理律师法庭上提出:不希望记者出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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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海涛)2018年11月30日,本报以《发现账户异常后资金被盗1万元中国建行呼和浩特金宇钻石支行被客户诉至法院》为题,报道了呼和浩特市的张女士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金宇钻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最近又有了新进展。

张女士诉称,2018年9月17日下午2时左右,她发现自己购买的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速盈”项目发来短信通知显示:原存于原告理财账户的资金被转移到了原告的活期储蓄账户上。原告于当日15时40分赶到呼和浩特大学东街金宇钻石支行营业厅查询,并求助该支行员工能不能先冻结账户。前4名工作人员在询问一系列常规问题后,得出未经过本人亲自操作不可能发生账户资金转移的结论,而没有采取任何保护资金的措施,直接导致在第5名工作人员再次核对信息时发生账户资金被转走的事实发生。下午4时零5分,第一笔5000元资金被转走,下午4时零7分又有一笔5000元被转走,之后,该员工才冻结了该账户,随后,工作人员建议原告报警处理,此时,原告活期账户资金已损失1万元整。

张女士认为:在银行账户有异常的情况下,当事人来到银行告知银行工作人员保护账户资金安全,银行工作人员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当事人账户1万元资金被盗走,并且是在银行工作人员手里拿着当事人的手机时,账户里的资金被转走的,银行应当承担此次资金被盗的直接责任。随后,张女士将中国建行呼和浩特金宇钻石支行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8年11月28日下午,赛罕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金宇钻石支行认为:通过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从客观上并没有反映其资金是否实际遭受了相应的损失,并不能够反映在原告的两笔交易发生不是在原告授意,或者并不是在原告向被告申请进行资金冻结或采取相应措施后,被告没有按照相应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被告的过错是不存在的,也不存在进行确认进行赔偿的情形;原告在开通相应的手机银行业务及其它电子渠道后,是完全可以在其所开通的电子渠道上进行相应的理财交易行为,并不一定在营业网点或柜员机或自助进行交易,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按照电子银行客户协议约定,如果在原告没有申请撤销的情况下,被告是不能擅自履行撤销和冻结的义务的,从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并未反映出原告向被告提出过冻结或挂失的相应申请,因此,被告对本案的资金流向不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结束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过程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有关规定,于2019年1月30日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019年4月26日,赛罕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金宇钻石支行补充提供了新的证据。

在庭审现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金宇钻石支行代理律师突然在法庭提出:不希望记者出庭旁听。

庭审结束后,记者试图与建设银行方前来参加庭审的人员了解情况,但对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什么不希望记者旁听?针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金宇钻石支行代理律师提出不希望记者出庭旁听的问题,5月27日,记者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金宇钻石支行一位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表示采访需要履行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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