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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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龚志良:

本院受理原告郝强与被告龚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106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郭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郝强与被告郭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130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张埃翔:

本院受理原告郝强与被告张埃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130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王耀武、雷景涵、李国红(又名: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苗东升与被告王耀武、雷景涵、李国红(又名:李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82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冯玉畅:

本院受理原告耿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民三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0日

屠玉平、乔琳君:

本院受理原告曹永杰与被告屠玉平、乔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屠玉平、乔琳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曹永杰本金150000元及从2017年1月12日至付清所有本金之日间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屠玉平、乔琳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4日

王明旺、靳俊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被告王小江、王明旺、靳俊秀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周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贺宝俊诉被告周云峰、周云龙、王维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周云龙、王维秀:

本院受理原告贺宝俊诉被告周云峰、周云龙、王维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贾建平、王美林、田俊宽、范静:

本院受理杨春茂申请执行贾建平、王美林、田俊宽、范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5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被执行人贾建平、王美林所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光语鉴筑6号楼10层3单元1002号 (房权证:呼房证赛罕区字第2012122952、2012122951)房屋一套归买受人傅群(身份证号码:330103196710190012)所有;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房屋财产权转移为傅群。二、买受人傅群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周纪俊诉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王宇、张凤兰:

本院受理张荣申请执行王宇、张凤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6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蒙KF6627号大众牌小型汽车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石伟(身份证号码:152722199206024916)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石伟。二、蒙K7G970号雷克萨斯牌越野车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纪建战(身份证号码:612701197608221218)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纪建战。三、买受人石伟、纪建战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朱国伟、胡月惠:

本院受理陈晨申请执行朱国伟、胡月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780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内华诚源估字[2019]第0143号评估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陈丽君、杨波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丽君、杨波波、王赛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丽君、杨波波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23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樊世平、任玉娥、王改平、陈红霞、孙根平、李爱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樊世平、任玉娥、高贵、刘春兰、王改平、陈红霞、孙根平、李爱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樊世平、任玉娥、王改平、陈红霞、孙根平、李爱琴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51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樊世平、任玉娥、孙根平、李爱琴、王改平、陈红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贵、刘春兰、樊世平、任玉娥、王改平、陈红霞、孙根平、李爱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樊世平、任玉娥、孙根平、李爱琴、王改平、陈红霞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51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刘红梅、温小军、赵玉龙、王雪雯、郭利英、米俊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梅、温小军、赵玉龙、王雪雯、郭利英、米俊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红梅、温小军、赵玉龙、王雪雯、郭利英、米俊锁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65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赵玉龙、王雪雯、刘红梅、温小军、郭利英、米俊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玉龙、王雪雯、刘红梅、温小军、郭利英、米俊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玉龙、王雪雯、刘红梅、温小军、郭利英、米俊锁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65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陈子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盖井民诉被告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陈子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子峰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94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陈子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民诉被告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陈子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子峰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94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陈子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秦凤龙诉被告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陈子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子峰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94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陈子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鞠树军诉被告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陈子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子峰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94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陈子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臧瑞杰诉被告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陈子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子峰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94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陈子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鞠亚楠诉被告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陈子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子峰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94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闫文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闫文斌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17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贺宝俊、樊金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娟娟诉被告贺宝俊、樊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贺宝俊、樊金梅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38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苏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棉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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