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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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凤朋:

本院受理原告张敬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马凤朋:

本院受理原告张敬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马凤朋:

本院受理原告赵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马凤朋:

本院受理原告李绍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马凤朋:

本院受理原告王景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马凤朋:

本院受理原告李绍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马凤朋:

本院受理原告曹国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马凤朋:

本院受理原告郭占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马凤朋:

本院受理原告王井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马贵来:

本院受理的朱贵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3民初318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2019年5月24日

马贵来:

本院受理的孟庆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3民初319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2019年5月24日

陈国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8)内0521民初6963号民事判决书,现刘明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刘明上诉状。刘明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给付欠款17500元并承担上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韩巴特、花迎春: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421号原告白长所与被告包扎拉根白拉、张乌兰、第三人韩巴特、花迎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长所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杨红: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754号原告高忠与被告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忠借款24800元;二、被告杨红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高忠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高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包宝洪: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800号原告高忠与被告杨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宝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李鹤装修材料店欠款9000元,支付利息4860元[9000元×0.015元/月×36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本息合计138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刘那日沙(刘小刚):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836号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刘那日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那日沙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8080元,支付利息5979.2元,本息合计14059.2元;二、被告刘那日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吴旭琼: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409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路鑫九赢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吴旭琼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路鑫九赢汽车租赁服务部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包吉日木吐: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89号原告赵春江与被告包吉日木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吉日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赵春江欠款本金17167元,支付利息8944元,本息合计26111元;二、被告包吉日木吐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春江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以为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王晓军:

本院受理梁国信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国信申请执行(2018)内052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30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刘乌日娜、李永军、刘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刘乌日娜、李永军、刘海青偿还借款本金86500元,给付利息49305元;2、要求刘乌日娜、李永军、刘海青自2019年2月23日之后利息按1.5%月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高培超:

本院受理原告孙伟诉你、科尔沁左翼中旗中智外卖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15.76元,伙食费300元(100×3天),护理费325.92元(108.64×3天),营养费300元(100×3天),误工费1086.4元(108.64×3天),交通费200元,共计4428.0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潘布和白拉、徐先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少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王占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海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姜治雷、王翠贤:

本院受理原告刘彩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6200元(本金3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1日26200元),并判令被告从2019年3月2日起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席生、朝鲁孟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尽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4900元,共计39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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