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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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7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京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玲、柴栋民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包梅荣:

本院受理原告吴凤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凤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328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全撤回对被告包梅荣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包梅荣:

本院受理原告吴凤全诉孙明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凤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孙明杰与你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328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全撤回对被告包梅荣、孙明杰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苏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范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薛临河诉你与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范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杨召用诉你与李润奎、郝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胡双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165号原告佟丽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胡双英偿还借款1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胡双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牛建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国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牛建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国辉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利息34200元[(40000元×2%×20个月,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18200元],本息合计124200元;二、驳回原告张国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9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国辉负担814元,被告牛建林负担318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秦永强:

本院已受理原告陶芳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原告陶芳芳与被告秦永强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秦梦瑶(2013年9月13日出生)由原告陶芳芳抚养,被告秦永强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向秦梦瑶支付抚养费500元,至秦梦瑶独立生活时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6月20日、12月20日前各给付一次;三、驳回原告陶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秦永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王艳城、九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汤天鹏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艳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汤天鹏欠款本息合计30000元;二、驳回原告汤天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9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汤天鹏负担409元,被告王艳城负担9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刘文光、张梨:

本院受理原告越爱则(郭光祥之妻)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7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文光、张梨偿还原告越爱则29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二、被告刘文光、张梨偿还原告越爱则2万元及利息,从2006年12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息2%计算。三、被告刘文光、张梨偿还原告越爱则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从2006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息2%计算。四、被告刘文光、张梨偿还原告越爱则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从200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息2%计算。五、被告刘文光、张梨偿还原告越爱则借款6000元及利息,从2007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息2%计算。六、被告刘文光、张梨偿还原告越爱则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6%计算。七、以上还款待判决书生效之日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文光、张梨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刘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杨振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冯逵:

申请人张步恩申请执行冯逵、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524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股权评估报告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杨再祥: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再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1332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4日

张耀峰:

本院在刘来明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306号执行裁定书及(鄂尔多斯市)内科瑞{2019}(估)字第0505-005-030号评估报告,裁定拍卖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2号街坊10号楼2单元408室(产权证号:069679)评估价73.3278万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4日

赵永平:

关于李制厚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8)内0602执恢3381号执行通知书,2、(2018)内0602执恢3381号限制消费令,3、(2018)内0602执恢3381号报告财产令,4、(2018)内0602执恢3381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拍卖你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沙镇(原科委院)鑫和小区2#楼-1-301室(产权证号:192021000405)房产一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4日

刘军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五满诉被告刘军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旧机动车交易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本次旧机动车交易协议的成交价两倍的赔偿金600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891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4日

王贵芝:

本院在薛淑珍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1、(2019)内0602执恢5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贵芝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所持有的105501元股权。2、(2017)内0602执恢19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贵芝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所持有的105501元股权及股金分红。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闫小五:

本院受理李平旺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2019年5月24日

姜路生、王惠莲:

本院受理上诉人代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渠冬冬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24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庞云旺:

本院受理原告解振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纪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建军、纪红梅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叁万元整(¥30000.00元),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李先柱、武玉英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曹新浩:

本院在执行高君、曹新浩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0924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韩布和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金七十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肖玉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刘立强营业厅诉肖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肖玉梅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33号判决书【被告肖玉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刘立强营业厅欠款本金3600元,支付逾期利息1656元(3600元×0.02元×23个月,从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本息合计525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郭智慧: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有与郭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智慧给付原告欠款93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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