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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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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终止声明

因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如意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于2019年4月30日搬迁到华茂名居,从搬迁之日起,如意和村委会与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秋实第一城西区4号楼下9号张淑霞的配套用房租赁合同终止,从2019年5月30日之后,房屋所产生的费用与如意和村委会无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如意和村民委员会2019年5月21日

■遗失声明

王茗柯与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丢失1份,合同房号为万锦·枫泽湾14号楼1单元1102,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庞大弘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 1910005105103,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西路分理处,账号:154006252511,声明作废。

房剑将警官证遗失,警官证号1504357,特此声明。

张祖帮(身份证号码:232332198003254259)

不慎将其与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丢失,合同编号分别为:2016-900212、2016-9002124,现声明作废,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担,与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

张祖帮(身份证号码:232332198003254259)

不慎将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秀水蓝天商住小区6号楼-17层-1704室、6号楼-17层-1701室购房收据两份丢失,现声明作废,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担,与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

赛罕区龙鼎餐饮店营业执照副本遗失,注册号:150105600348871,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鼎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存款人查询密码遗失,开户银行: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漠南支行,账号:406101201020135877,声明作废。

将乌兰浩特市蒋莹年年丰收农资电子商务体验店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丢失,税号:15222119880309502801,法定代表人:蒋莹,特此声明。

将吉林省年年丰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注册号:220109000027806,特此声明。

将扎赉特旗长恩糕点店营业执照副本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223M A0PRU5N 9B,经营者:长和,特此声明。

将乌兰浩特市北寨旅店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201196403293020,法定代表人:逄忠芝,特此声明。

2019年5月2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弘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阳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劳动关系一案(新劳仲案字(2019)201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19年6月24日上午9时在新城区泰和北街左右城住宅小区南门东侧(新城区交警大队东)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侧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伸裁委员会2019年5月21日

■增加代理险种公告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名称:内蒙古亿阳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地址: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东区汇金道2号,机构编码:15010077224576100,有效期至2022年3月26日,代理险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类、短期健康保险。

流水号:0691197

机构负责人:李绍宏

联系电话:(0471)3604084

邮政编码:010080

内蒙古亿阳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1日

■增加代理险种公告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名称:内蒙古亿阳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地址: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汇金道2号,机构编码:15010277948222500,有效期至2022年5月10日,代理险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类、短期健康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流水号:0691207

机构负责人:李绍宏

联系电话:(0471)3602222

邮政编码:010080

内蒙古亿阳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1日

■增加代理险种公告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名称:内蒙古亿阳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地址: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汇金道2号,机构编码:15010177613801500,有效期至2022年6月4日,代理险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类、短期健康保险。

流水号:0691206

机构负责人:李绍宏

联系电话:(0471)3604179

邮政编码:010080

内蒙古亿阳汇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1日

■注销公告

经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注销鄂尔多斯市蓝洋林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02M A0Q 1ER57H。法定代表人:李连花。请公司债权人及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公司清理债权债务。

鄂尔多斯市蓝洋林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2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逸美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先梨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一案(新劳仲案字(2019) 244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19年6月25日上午9时在新城区泰和北街左右城住宅小区南门东侧(新城区交警大队东)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侧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5月21日

■公 告

致王中琦(身份证号码152128198911110351):

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公司”)就解除与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公告如下:

2018年5月7日,您与兴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您购买由兴泰公司开发的东河湾小区第N-YF-12号楼1单元801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271.81平方米,房屋总价为3183167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983167元,剩余房款2200000元于2018年5月17日前一次性补齐。合同签订后,您于当日向兴泰公司支付首付款983167元,剩余2200000元房款虽经多次催缴,但至今未予支付。

根据上述事实,您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兴泰公司有权解除与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您承担违约责任。

为维护兴泰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正式通知您:

1、即日起,兴泰公司解除与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按照合同约定,您应当向兴泰公司支付违约金66000元,否则兴泰公司有权直接从首付款中扣除。

3、请您看到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到兴泰公司办理退费。

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21日

■增加代理险种公告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构名称:内蒙古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白塔空港物流园区利丰汽车技术服务园区,机构编码:15010177221106X00,有效期至2022年6月4日,代理险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类、短期健康保险。

流水号:0691209

机构负责人:李绍宏

联系电话:0471-4310000

邮政编码:010020

内蒙古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晨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李杰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一案(新劳仲案字[2019] 233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新城区泰和北街左右城住宅小区南门东侧(新城区交警大队东)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侧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经过起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5月21日

■仲裁公告

郭彪(身份证号:152626198106094533):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杨欣卫与被申请人郭彪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9]第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的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你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的开庭时间定为:2019年8月29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会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209室,联系电话0471-4614909)。请你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届时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21日

■仲裁公告

文海成(身份证号:15022219640323411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陈玲霞与被申请人文海成、呼和浩特市广信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8]第4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的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你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的开庭时间定为:2019年8月28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会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209室,联系电话0471-4614909)。请你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届时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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