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连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赵军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80000元,支付利息208800元(580000元×1.5%×24个月,2017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21日),合计788800元,之后的利息以58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2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赵洪文:
本院受理原告包云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14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赵丽霞:
本院受理的张国峰诉赵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国峰申请执行(2018)内0102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执78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喜喜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1825号民事载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雷亚芹:
原告潘红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侬法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雷亚芹给付潘红伟款32700元。案件受理费718元,公告费400元,由亚芹负担]。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央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白文涛: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白文涛、王飞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蒙建光、杨丽霞、蒙建亮、刘艳君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张凤春、韩素芬: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习云肖申请执行张凤春、韩素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习云肖申请执行(2018)内0521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1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届时本院将直接启动对你名下财产(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平安大街南繁荣路西,房权证号为左宝房字第032-5281号,面积共计:139.43平方米,及其坐落土地的使用权)的评估、拍卖程序。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陈利新:
本院受理刘国华诉你房屋租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剧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唐云旺:
本院受理原告解振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杨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郑喜梅诉被告寇殿义、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寇殿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郑喜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191250元(截至2018年9月18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9月19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小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郑喜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
苏国辉:
本院受理上诉人曾杰诉被上诉人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李希飞、苏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