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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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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富祥:

本院受理石国伟与郭富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内蒙古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科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先景诉被告内蒙古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科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万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18750元整(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给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2018年8月20日);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乔中原:

本院受理原告韩明凤诉被告乔中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乔中原归还原告韩明凤借款本金陆万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4年10月9日起按照月利息,每日每元按0.03分计算直到实际支付日止的借款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韩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郝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内0802民初第1706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区)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韩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郝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内0802民初第1707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区)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菅润喜:

本院受理原告薛世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内0802民初第1925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区)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王铁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水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内蒙古华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景良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华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周景良广告宣传及制作费123249元,并从2018年7月1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王利祥、满茹:

本院受理原告乔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利祥、满茹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乔晶借款200000元并从2013年11月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已还的利息13500元在执行中核减。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刘伟、王旭飞:

本院受理原告吴艳梅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店面装修损失费2513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营业损失费6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311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兰宏:

本院在刘剑、潘益平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3374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通知你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8)内0602执恢33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兰宏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北路2号街坊1号楼2单元504室房产(产权证号:D-01502);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16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王继平、刘海龙:

本院审理的原告石媚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继平偿还原告石媚女借款本金39万元及从2011年6月28日至2018年4月7日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二、被告刘海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刘海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王继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0元由被告王继平、刘海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刘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忠诉你(2019)内0602民初11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4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118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张东平:

本院受理原告越淑珍诉被告张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东平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204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602民初103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陈双全: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712号原告柏世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陈双全偿还两笔欠款77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双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6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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