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俊平: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856号原告李柏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关俊平偿还借款7900元;2.要求被告关俊平并支付逾期利息11692元,合计:19592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关俊平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姚福财: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857号原告李柏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姚福财偿还借款8855元;2.要求被告姚福财并支付逾期利息20784元,合计:29639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姚福财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常林: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897号原告肖春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85元,并支付利息17055.80元,合计:21040.80元;2.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马长河: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930号原告桂胡日乐敖其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4974元,并支付利息15311.57元,合计:170285.5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于立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力东与被告于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876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案按撤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额尔顿扎布:
本院受理原告吕会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额尔顿扎布偿还原告吕会立借款10000元,给付利息62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额尔顿扎布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侯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吕会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侯海明偿还原告吕会立借款本金22680元,给付利息17236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侯海明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包金莲:
本院受理原告赵满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金莲偿还原告赵满全借款本金24000元,给付利息228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金莲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
孙连喜、白玉平、孙连成: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581号原告蔡永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孙连喜、白玉平、孙连成负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1240元;并支付利息9345元(21240元×0.02元×22个月,从2017年6月4日至2019年4月4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孙连喜、白玉平、孙连成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