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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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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李学恩诉被告樊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雪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学恩借款本金7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从2012年8月3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樊雪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学恩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学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呼和浩特市百茂商贸有限公司、郭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百茂商贸有限公司、郭飞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7200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从2017年10月22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3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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