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民政局诉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内0125民初37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金钢、乌泥日: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包同、孟和: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太平、吕杰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李凯、张立冬:
本院受理原告杨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刘贺明:
本院受理原告杜会明诉你及刘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502民初78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史银锁、刘银才、吕桂荣、张龙、张红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内0826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银锁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按月利率11.5825‰计算,从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7.373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刘银才、吕桂荣、张龙、张红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银才、吕桂荣、张龙、张红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史银锁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6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共计10076元,由被告史银锁、刘银才、吕桂荣、张龙、张红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贺其格宝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龙诉贺其格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214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姚冬、李春艳、贾祥、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冬、李春艳、贾祥、李宝莲、王军、张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826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冬、李春艳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陕农商银行87037个借字(2016)111426062号《借款合同》(解除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二、被告姚冬、李春艳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从2017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三、被告王军、张慧、贾祥、李宝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王军、张慧、贾祥、李宝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姚冬、李春艳追偿。案件受理费9582元,公告费467元,本案诉讼费合计10049元,由被告姚冬、李春艳、贾祥、李宝莲、王军、张慧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7)内0826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李志勇:
本院受理的赵巧兰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3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赵巧兰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梁喜荣、史连杰:
本院受理的回民区康翔管业经销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3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回民区康翔管业经销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内蒙古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富宇典当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王先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君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石春慧:
本院受理原告希日木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0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赵永福、武娜: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石与被告魏源、尹喜兵、杭锦后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永福、武娜、赵子亮、尹巨梅、李永福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赵永福、武娜:
本院受理原告包日娜与被告魏源、尹喜兵、杭锦后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永福、武娜、赵子亮、尹巨梅、李永福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李泽敏:
本院受理原告崔晓光诉被告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乌兰察布市北方鑫星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永胜建材有限公司、李泽敏其他[作为类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强制]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李志福: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集宁区人民法院第五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张龙、张红丽、刘银才、吕桂荣、史银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内0826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龙、张红丽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按月利率11.5825‰计算,从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7.373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刘银才、吕桂荣、史银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提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银才、吕桂荣、史银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龙、张红丽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3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共计9423元,由被告张龙、张红丽、刘银才、吕桂荣、史银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史存军、白美秀、白三明、郭埃智、郝喜乐、潘志荣、高云峰、苏丽娜、苏文强、王鹏飞、杨柱雄、杨新军、苏海军、苗倩: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内0627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俊雄、张红梅、李荣春、韩彦、赵磊、王灵、白秀梅、王海军、刘秀玲、乔军钧、吴玉清、杜俊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内0627民初602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鄂尔多斯市圣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瑾玮、刘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圣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7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0日
乌审旗佳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鹏飞、王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乌审旗佳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6月8日的借款本金23699999.9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日
张兴国、李凤艳:
本院依据(2017)内05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13日受理了李广发申请执行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01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立即腾出李广发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丰库牧场新风分场(边邻四至为:东边迟国家、西边李广仁家、南、北连接乡道,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七间房屋。二、负担500.00元执行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孙哲:
本院在受理关于韩京玉不服科左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左法执字第218-2号执行裁定书的复议申请后组成合议庭予以审理。韩京玉申请复议称:(2014)左法执字第218号案件已经终结,通联小贷公司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不符合法定程序;经审理本院认为,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属于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且系对生效判决不服所提出的异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4)左法执字第218-2号异议裁定;驳回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现特向你公告该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