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兵(又名王占):
本院受理原告王旭升与被告王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内0826民初3107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内0826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旭升借款127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8%从2009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4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合计994元由被告王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王军、贾祥、姚冬、李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张慧、贾祥、李宝莲、姚冬、李春艳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826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张慧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陕农商银行87037个借字(2016)111426060号《借款合同》)(解除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二、被告王军、张慧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从2017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三、被告贾祥、李宝莲、姚冬、李春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贾祥、李宝莲、姚冬、李春艳对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军、张慧追偿。案件受理费9743元,公告费466元,本案诉讼费合计10209元,由被告王军、张慧、贾祥、李宝莲、姚冬、李春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7)内0826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张树强、散日那: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王井龙、王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卢宝富、黄杰、通辽市丰谷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宝富、黄杰、通辽市丰谷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杨晓强、单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晓强、单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5日
马向东:
本院受理的王志芳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人民法院(2016)内0103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王志芳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5日
李建峰:
本院受理的钱存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人民法院(2016)内0103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钱存华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5日
孙玉忠: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民主农业服务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2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5日
内蒙古和尔普惠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乾元酒业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3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内蒙古和尔普惠实业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5日
布和朝鲁、萨仁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潘立宝、乌兰巴特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孟海文: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林生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20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责令你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本院(2017)内0921民初1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2018年5月25日
白玉: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你和高俊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白玉还原告30000元代偿金。2、判令被告白玉向原告承担逾期利息96.08元,违约金3000元、逾期担保费3708元。3、判令被告高俊明对上述1、2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附属楼二楼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8年5月25日
格日勒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炜诉被告格日勒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4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王海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成强诉被告王海文、娜布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0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徐广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三仔诉被告徐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11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张永青、夏书欣: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青、夏书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王永红、王晓霞、包头市福寿康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王永红、王晓霞、包头市福寿康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6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桑伟大、韩 飞、包头市圣联邦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桑伟大、韩飞、包头市圣联邦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6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地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张国林:
本院受理原告史香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旗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薛佃元:
本院在执行谢贵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2月5日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陈爱军:
本院在执行王利军申请执行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内0924民初1482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胡宝林、赵俊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崔秀枝: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929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8年5月25日
张月月: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929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秦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裴承枝诉你离婚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802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刘银才、吕桂荣、张龙、张红丽、史银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826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银才、吕桂荣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按月利率11.5825‰计算,从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7.373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张龙、张红丽、史银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龙、张红丽、史银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银才、吕桂荣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5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共计9815元,由被告刘银才、吕桂荣、张龙、张红丽、史银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