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讯“张某就是来讹人的,要是这次赔了钱以后我这生意就没法做了,我宁肯把钱给律师也不给张某!”电话那头的服装店主,情绪激动地对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我就是在店里摔倒的,之后又花钱治伤,又因伤耽误工作,一审法院判的钱根本就不够看病的!”另一方当事人张某委屈地说。
事情要从2016年8月的一天说起,张某到某服装店返还租赁衣物,不幸跌入服装店地下室摔伤,之后张某感觉头痛、双眼看物体不清,腰、右膝疼痛,活动受限,先后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并与服装店交涉赔偿事宜,因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一审法院,主张赔偿各项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双方都有责任,应依据各自责任比例分别承担损失。双方不服,均向呼伦贝尔市中院提出上诉,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在详细了解了案情之后,二审承办法官认为,张某在服装店摔伤,服装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张某作为成年人,应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适当减轻服装店的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这样一起并不是很复杂的纠纷发生至今已近两年,一审经过数次开庭,双方的矛盾却越积越深,继续诉讼既耗费精力又影响声誉,承办法官认为化解矛盾的关键在于真正解开双方的心结。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同意了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给付了赔偿金。
(乌日汗项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