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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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海全、韩海平、王兴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海全、韩海平、王兴华、张元军、王志云、白永胜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海全、韩海平、王兴华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06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梁继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燕荣诉被告梁继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梁继成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04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呼英:

本院受理范学云申请执行呼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3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呼英银行存款373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王卫东:

本院受理李喜俊、李姣儿、李润桃、李润鲜申请执行艾纯九、温建军、王卫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11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卫东银行存款3451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慈平凡、邵爽爽:

本院受理朱锡平诉慈平凡、邵爽爽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42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慈平凡、邵爽爽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金科廊桥美墅18栋18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郭建刚:

本院受理闫金兰诉郭建刚、刘崭英、王秀芳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7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孙宏宇:

本院受理郭舒婷诉孙宏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孙宏宇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路18号东岸国际B区4号楼2单元3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杜利强、李兰英、张文锁、崔林叶: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杜利强、李兰英、张文锁、崔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7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王换换、王强英、高瑞春、张毛毛: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王换换、王强英、高瑞春、张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7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刘茂生、尤素英: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刘茂生、尤素英、王美英、赵飞、陈树平、王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7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孙建军、冀利利: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侯美荣、冀利利、孙建军、李增强、苏怀英、高连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7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王郁郁:

本院受理原告张闻英诉被告李林、王郁郁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赵海平、姚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赵保柱诉被告赵海平、姚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武建东、赵丽霞、武称称、乔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内0104民初3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韩全在、李板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内0104民初31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张志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强诉你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田敏:

本院受理原告尹根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区)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内蒙古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科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吉诉被告内蒙古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科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1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20625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给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2018年8月8日);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1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内蒙古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科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敏诉被告内蒙古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科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内蒙古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集资款4万元;2、判令被告内蒙古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利息4200元;3、从2018年8月10日起每延期一日给付集资款0.5%的违约金,至付清之日;4、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16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15日

内蒙古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科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斯琴高娃、董雪诉被告内蒙古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科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1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39375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给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2018年7月16日);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1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15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李国生:

本院受理原告阮丽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636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李国生:

本院受理原告白福喜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474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李英、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威尔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李英、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2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赵军:

本院受理原告宋明国与被告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送达。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刘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韩永永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亮与被上诉人你、曹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王振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海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于海洋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25000元(50000元×2%×25个月),本息合计7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2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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