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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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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双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62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于小龙与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伟给付于小龙欠款2355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389元,由被告李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

袁军海、张果枝:

本院受理原告马尚福与被告袁军海、张果枝民间借贷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内0826民初64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入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

袁军海、张果枝:

本院受理原告马尚福与被告袁军海、张果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内0826民初654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

于文丽、康晓光: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玲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206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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