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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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黄继明、何银江:

本院受理原告范云霞、潘力光、潘庆合、武燕诉被告黄继明、巴彦淖尔市蒙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何银江、邬拥军、史海龙、王树林生命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杨兆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瑞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张娜:

本院受理原告许婉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石青彦:

本院受理原告康海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巴彦淖尔市齐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敖文华、柴红(又名柴长虹)、巴彦淖尔市齐越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宏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徐俊:

本院受理原告孙志维诉刘海平、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徐俊:

本院受理原告陈立诉刘海平、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徐俊:

本院受理原告陈立诉刘海平、徐俊、徐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常翠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明与被告常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王磊、闫喜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来金与被告王磊、闫喜凤、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张凤玲、李四毛:

本院受理原告冯萍诉张凤玲、李四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宁国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国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刘伟杰借款13800元。案件受理费145元,由被告宁国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

宁国林:

本院受理原告孙宝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国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宝昌借款12400元。二、驳回原告孙宝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孙宝昌负担200元,被告宁国林负担11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

韩福全、包开花: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被告韩福全、包开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福全、包开花支付原告林清农资款1885元,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的利息1336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林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福全、包开花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

王色音那: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农机欠款本金83000元,利息120063.8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03063.8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1月27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到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与委托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

刘锡武、张秋梅:

本院受理案外人赵立娟与申请执行人马春生、被执人刘锡武、张秋梅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听证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执行局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赵艳、王学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艳偿还原告刘宏借款本金48000.00元,利息43232.00元,本息合计91232.00元。二、被告赵艳向原告刘宏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三、驳回原告刘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0.00元,由被告赵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入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吴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洪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为05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志明偿还原告郭洪锋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8400.00元,本息合计38400.00元。二、被告吴志明向原告郭洪锋支付自2019年1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吴志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入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李春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忠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那顺乌日吐、根兄、布和白乙拉、美旦:

本院受理原告田铁梅与被告那顺乌日吐、根兄、布和白乙拉、美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78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那顺乌日吐、根兄、布和白乙拉、美旦:

本院受理原告田铁梅与被告那顺乌日吐、根兄、布和白乙拉、美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78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那顺乌日吐、根兄、布和白乙拉、美旦:

本院受理原告田铁梅与被告那顺乌日吐、根兄、布和白乙拉、美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78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杨洪仁(杨宏):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明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杨增光:

本院受理原告梁连忠与被告杨增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826民初144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寇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井河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庭B206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栓柱、李霞:

本院受理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栓柱、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张树森:

本院受理原告孟庆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树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孟庆芝借款本金25000元,支付利息5000元,本息合计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树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胡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顺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内0502民初1499号保全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李成军、包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被告李成军、包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成军、包凤英支付原告林清农资款57600元,支付自2016年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的利息20344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农资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749元,由被告李成军、包凤英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包福全:

本院受理原告赵宇坤与被告包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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