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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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永红、海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亮诉被告白永红、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

张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胡格吉乐图诉被告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

任向军、许斌:

我院受理的云俊生诉任向军、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俊生申请对任向军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工业街6号的房产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任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武诉被告杜学成、任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高度戒备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李俊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东诉李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7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俊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向东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逾期利息4160元;二、驳回原告李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内蒙古锋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回民区先智演出器材服务部光明路店与被告内蒙古锋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7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锋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回民区先智演出器材服务部光明路店支付租赁服务款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内蒙古锋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回民区先智演出器材服务部光明路店支付违约金2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王爱云、孙秉义:

本院受理原告闫志平诉被告王爱云、孙秉义、刘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魏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金增铝合金门窗加工厂诉被告魏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孟祥云、卞培英:

本院受理原告高飞诉被告孟祥云、卞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董永平、刘晓娟:

本院受理原告任皓泽诉被告董永平、刘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卢秀珍:

本院受理何海龙又名何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42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附属楼一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张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君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521民初320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9日

敖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聚丰农机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8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邢子录:

本院在执行杨和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8)内0602执27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2018)内0602执27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你名下所有的房产两处。三、(2018)内0602执27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了你名下的房产一处。四、{2019}第01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请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陈伟崇:

本院受理申请人纪星明与被申请人祁俊梅、陈伟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财保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伟崇的位于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梁村韩家坡社物流生活小区9号楼-2单元-204室房屋(产权证号:123523)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牛如晶:

本院在郝建华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1、(2017)内0602执恢12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牛如晶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12号街坊太古国际广场D区4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一处、C区2号楼3单元1205室房产一处。2、(2017)内0602执恢1207号执行栽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牛如晶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12号街坊太古国际广场C区2号楼3单元1205室(合同编号:2009-0015661)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

王文明:

本院在办理邬秀梅申请王文明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文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迎宾路3号街坊1号楼3单元405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54047)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

杨利云、魏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蒙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合同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杨利云、魏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850元和罚息(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60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

王文清、徐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79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文清、徐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353141.1元。二、被告王文清、徐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费14478元、保全费5000元、违约金135314元,合计154792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54元,由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84元,由被告王文清、徐莉负担1837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

余美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俊德、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赵勇、何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勇、何宏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刘俊德、尚萍追偿。三、被告郭光对借款本金4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光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刘俊德、尚萍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8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五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

王浩:

本院受理原告冯海兵诉你(2019)内0602民初15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154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郝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郝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刘勇茂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从2017年7月19日起至本金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被告郝海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赵利峰、樊叶:

本院立案执行的刘向勇与赵利峰、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内0602执6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赵利峰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大桥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14号楼2单元104室房产一处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刘向勇;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向勇时起转移。请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杨继锁:

本院受理原告王埃奇诉被告杨继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085号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2000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白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杨桂琴诉被告白文忠、第三人白雪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1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杨桂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退还原告杨桂琴)、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李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平、内蒙古迎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4976.39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7.7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610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6月8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9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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