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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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斯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625,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金风林、吴玲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626,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白海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629,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李哈斯额尔敦: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628,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621,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巴达拉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622,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白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623,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白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2222民初2624,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白双春:

本院受理原告陈七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双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七郎借款本金人民币6540元,并从2015年5月16日起按本金6540元月息0.5%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陈七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杨玉亮、杨海:

本院受理原告闫仙宝诉被告杨玉亮、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663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杨海平、杨海:

本院受理原告闫仙宝诉被告杨海平、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664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李喆(曾用名:李哲):

本院受理原告李树明、刘海军诉你与阿拉腾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阿拉腾苏和、李喆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向原告李树明、刘海军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92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92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0元、保全费400元,共计52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越占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越占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2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维持对垫付款本数的判决;2、撤销第二项判决;3、依法改判越占全偿还上诉人垫付款本金违约金;4、依法改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越占全对垫付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邮寄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王建国、刘生美:

本院受理杨敬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国、刘生美偿还原告杨敬巧借款本金4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二、被告王建国、刘生美给付原告杨敬巧逾期付款违约金607500元(从2012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4318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苗存:

申请人高俊山申请执行苗存、白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4430号评估报告书、执行裁定书(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七林、哈斯其木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永明诉被告七林、哈斯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包哈斯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何白音格日乐诉被告包哈斯巴根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包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德力格日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德力格日呼与被告包金山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刘长占、包海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诉你们与陈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请求判令:1.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给付欠款7200元,支付利息3024元(7200元×2%×21个月),合计10224元;2.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包海波: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712号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诉被告包海波、陈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华夏农资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包海波、陈铁军给付欠款本金9900元,支付利息4158元,本息合计14058元;二、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三,由被告包海波、陈铁军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内0521民初271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敖永志: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4143号原告王子军与被告敖永志、关玉泉(关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子军要求:一、被告敖永志偿还欠款本金12000元,支付利息3600元;二、被告敖永志付原告王子军自2019年5月4日至清偿日止以12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关玉泉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敖永志、关玉泉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杨恒: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722号原告李淑平诉被告杨恒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鑫蕊(2014年4月16日出生)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每月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边巧莲:

本院受理原告董佳培、董佳融、郑佳敏、崔吉何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幺建成: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昭静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幺建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昭静建房尾欠款本金18350元,支付逾期利息7707元(18350元×0.02元×21个月,从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合计26057元;二、驳回原告杨昭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51元,由被告幺建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海成: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昭静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海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昭静建房尾欠款本金41400元,支付逾期利息23332元(61400元×0.02元×19个月,从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合计64732元;二、驳回原告杨昭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687元,由被告海成负担1747元,由原告杨昭静负担9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张志辉: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海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志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海波借款6000元,支付利息4050元(6000元×0.015元×45个月,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本息合计10050元。案件受理费5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1元,由被告张志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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