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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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2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樊海牛:

本院受理原告赵振东诉你(2018)内0125民初44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王建忠:

本院受理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通达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新平、王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907号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白小刚: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海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白小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海波借款12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海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6元,由被告白小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白云香: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巴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911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准予原告赵巴特与被告白云香离婚。案件受理费1200元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赵巴特负担,退回原告赵巴特案件受理费10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白勿力吉仓:

本院已受理原告昭力格巴吐与被告白勿力吉仓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弓贵华、闫爱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弓贵华、闫爱萍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丽青借款43000元,利息992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08年4月8日起算至2018年9月8日止,减去已付利息5720元),共计142200元。案件受理费3242元,由二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

陈志华、王板女、陈建忠、王雅平、惠二媚、陈果兵、王平、张保林、孟海泳、吴海军、董二平、王银喜、李海、陈果仙、郝文丽、韩凤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张玉珍、梁艳玉、张世岚、张桂芳、孙瑞、边红梅、窦灵芬、张贝妮、翟淑梅、郭杏桃:

本院在执行滕琪翔与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仲裁调解一案中,异议人张玉珍、梁艳玉、张世岚、张桂芳、孙瑞、边红梅、窦灵芬、张贝妮、翟淑梅、郭杏桃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电话通知,你们没有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执异60号、61号、62号、63号、64号、65号、66号、67号、69号、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均为驳回异议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宋跃:

本院受理原告宋和与被告宋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8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将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梅林营子嘎查东南坨地13亩(四至为东邻白占玉承包地,西邻王国茹承包地,南邻尹平山承包地,北邻村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给原告宋和,并赔偿原告宋和经济损失7410元;二、驳回原告宋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跃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王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邢玉春诉王国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张玉旺:

本院受理原告田玉德诉被告张玉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玉旺支付原告田玉德货款23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田玉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1元,由原告田玉德负担286元,由被告张玉旺负担78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董飞飞、郭鲜花:

本院受理原告郝存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鲜花、董飞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董文和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郝存喜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8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暂从2008年6月24日计算至2018年6月24日,剩余利息请求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郭鲜花、董飞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董文和遗产实际价值内偿还原告郝存喜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96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暂从2012年5月1日计算至2018年7月1日,剩余利息请求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57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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