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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14

着眼抚慰“失亲痛”审案兼顾“法理情”

本报记者金丽通讯员倪志静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法官审案的过程,不是简单的‘找法’,而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达公平正义信息和观念的过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办案机关,法院会公正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近日,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接到当事人宋某某赠送的“执法严明 秉公办案”的锦旗时,面对充满感激之情的当事人,说了上述这番话。

看着仍未走出失亲之痛的当事人,该案承办法官刘春晓的思绪回到了这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

医疗纠纷案因其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积极而慎重地处理此类案件,合理地调整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利益冲突,对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受理该上诉案件后,法官首先详细了解了案情。

2015年12月,宋某某的儿子崔某某因患直肠癌,在某医院接受了腹腔镜直肠癌根治手术。然而,出院16天后,因右侧阴囊肿大疼痛,崔某某再次入住某医院,经诊断,该医院对其实施了右侧睾丸切除术。但这次手术后,崔某某的病情仍未见好转,于2016年12月入住哈医大二院,经诊断为直肠术后引发直肠瘘、睾丸术后睾丸炎,并在该医院接受了肠道粘连松解术和回肠造口闭合术。后经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肠瘘及右侧睾丸切除术与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肠瘘发生的医疗过失参与度为50%,右睾丸切除与肠瘘发生直接相关;右睾丸切除术后为八级残,小肠部分切除为九级残。此后,带着这份司法鉴定,崔某某一纸诉状,将某医院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医院”依法赔偿原告崔某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18427.95元,其中,认定残疾赔偿金为21104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呼伦贝尔市中院,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就在二审诉讼期间,原告崔某某没能扛过病魔,于2018年5月离世。被告借此认为,崔某某的继承人请求残疾赔偿金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对于残疾赔偿金这一争议焦点,承办法官发现此类案件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因受害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死亡,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其是否能获得残疾赔偿金实际上并不确定,且对于死者而言,再提劳动能力丧失已失去意义,其继承人主张残疾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另一种认为,受害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主张残疾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应综合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考量。

由于该案类型较新,且理论界存在争议,合议庭对文书说理部分进行了认真分析,最终支持了第二种观点。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某医院”的上诉请求,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法理和情理上抚慰了受害人崔某某家人的失亲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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