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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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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斯日古冷、王斯琴: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陈思宇申请执行包斯日古冷、王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思宇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第2566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恢1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届时本院将直接启动对你们名下财产(包斯日古冷名下位于科左中旗舍伯吐镇产权证号为:舍城房权字2014字第3752号,面积101平方米)的评估、拍卖程序。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李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海鲜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20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海鲜芳借款本金10220元,利息5314元(10220元×2%×26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本息合计15534元。案件受理费1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国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唐长锁: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长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4950元,利息4826元,本息合计9776元;二、被告唐长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10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唐长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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