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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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晓军:

本院受理梁丽丽诉王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丽丽申请执行(2018)内052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19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12500.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8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梁宝昌:

本院受理张岩诉梁宝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岩申请执行(2018)内0521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20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6959.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吴景权:

本院受理韩沙拉诉吴景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沙拉申请执行(2018)内052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19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10575.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冯玉平:

本院受理孙玉红诉冯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玉红申请执行(2018)内052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17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44922.13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74.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胡健华:

本院受理原告曲德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247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曲德财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6000元,本息合计36000元;二、被告胡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曲德财自2018年12月10日开始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健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曹查干巴拉: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2564号原告赵玉格与被告曹查干巴拉、庄义日格乐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玉格要求:一、被告曹查干巴拉、庄义日格乐吐偿还借款7500元,支付利息180元;二、要求被告曹查干巴拉、庄义日格乐吐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2018)内05民再4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侯庆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86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包红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丽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7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胡丽君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利息9120元(8000元×2%×57个月,自2014年1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本息合计17120元;二、被告包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胡丽君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0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白宝音达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桂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白宝音达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桂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利息2400元,本息合计12400元;二、被告白宝音达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董桂芳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包金山、耿长友:

本院受理原告辛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金山、耿长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辛利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6600元,本息合计16600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辛利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包金山、耿长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辛利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6600元,本息合计16600元,并自2018年10月3日开始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辛利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辛利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9元,由原告辛利负担249元,由被告包金山、耿长友负担6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金山、耿长友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张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张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邵有成:

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受理的原告刘继连诉被告邵有成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王科、李天宇、陈挨锄、陈有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王科、李天宇、陈挨锄、陈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冯志云、刘茂鑫: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谷子忠、冯志云、谷悦虎、张美荣、刘茂鑫、杨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谷子忠、冯志云、谷悦虎、张美荣、刘茂鑫、杨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770266.67元。被告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770266.67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谷子忠、冯志云、谷悦虎、张美荣、刘茂鑫、杨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770266.67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如被告鄂尔多斯市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谷子忠、冯志云、谷悦虎、张美荣、刘茂鑫、杨忠平未按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即登记在被告谷悦虎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十一街坊气象局对面5层房产(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31200537号)及登记在被告刘茂鑫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四区人民路北乌审街东侧国兴小区商业楼6层房产(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21102331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陈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军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金凤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原告借款30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陈金凤承担担保责任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从2009年4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月利率2%计算) 695400元;3、给付从2018年9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月利率2%计算】、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靳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吉时雨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靳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张根心: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刘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韩永永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亢桂兰、王耀: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郭根财:

本院受理原告石云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李彦焘:

本院受理原告临河区连升轴承经销部与被告李彦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内0826民初1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青格勒吐:

原告海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白福成(曾用名:白文明):

原告孙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哈申其其格、包胜利、田金花:

原告包桂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2民初105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刘福荣、刘彩虹: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刘福荣、刘彩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22951.97元、支付截至2019年2月14日的本金逾期罚息21402.71元、共计44345.68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徐龙:

本院受理白云平诉徐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丽丽申请执行(2018)内0521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19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42645.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程帅:

本院受理李刚、张翠花诉程帅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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