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翟美琴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异377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案外人称其配偶谢文惠名下有位于东胜区绿洲家园小区10号楼5单元309室房产,属于案外人的其他可用于居住的房屋,故案外人翟美琴的异议请求及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8日
付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翠玲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案外人称,被执行人付强答应其装修完房屋后办过户手续,后因付强坐牢无法联系,后联系上付强,付强称与房地产协商后办理过户手续,但至今一直没有办理,案外人无证据证明其上述所说,导致不能办理涉案房产的变更登记,其自身存在过错,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故本院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8日
尚新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奥永兵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 (账号:4367420460180229517_156_1)登记户名是被执行人尚新春,故尚新春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人,在其未履行义务时,本院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8日
王向东、申会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问二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向东、申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苏来喜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涉案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王向东,案外人苏来喜非上述涉案房产的权利人,故本院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8日
薛海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海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孟瑞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异399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故案外人认为对争议房产应当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如果案外人作为共有权人对执行份额有异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与被执行人协商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但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案外人可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综上,案外人孟瑞提出的异议不足以排除本院执行,但案外人可向执行实施机构依法主张房产变价时,在拍卖所得价款中保留其依法所享有的相应份额,故本院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8日
杨海林、张彩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果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海林、张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燕女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案涉案房产是以抵顶方式获得,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彩霞名下,根据上述规定,案外人徐燕女非上述涉案房产的权利人。故本院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8日
包头市力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德力汽车尾气环保科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邬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成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1年5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的利息人民币1795万元(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核减已支付利息45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8日
崔闫鑫、牛桂英:
关于原告潘冬升诉被告崔闫鑫、牛桂英、牛永兵、吴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及2011年9月17日至2018年11月17日止,按照月利2%计算的利息189200元。本利合计299200元。剩余利息从2018年12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8日
刘永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春燕诉被告刘永军、郝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刘永军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春燕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郝瑞刚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刘永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永军、郝瑞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8日
韩二军: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全部剩余租金53050.5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支付租金53050.5元为基数,月息2%,从2018年4月2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至2019年1月24日为9725.93元);3.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抵押车辆(车牌号为:蒙K279V9,发动机号:H02E75162,车架号:LKO C2SBHXHA007200)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3000元,共计62776.43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8日
吴胜林:
本院受理原告吴凤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8日
李雄:
本院受理原告杨连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札萨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原告主要诉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8日
潘朝鲁门:
本院受理原告包阿日斯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521民初320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6日
韩玉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李鹤装修材料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李金保:
本院受理原告冯润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9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8日
董七十三: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晓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董七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晓金借款本金人民币6200元,支付利息9672元(6200元×2%×78个月,从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本利合计15872元。案件受理费74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包晓金负担549元,被告董七十三负担59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文海: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高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文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高娃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支付利息1200元(5000元×0.5%×48个月,2014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20日),本利合计6200元;二、驳回原告白高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文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包金泉: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长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包金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长龙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支付利息2625元(15000元×0.5%×35个月,从2015年11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合计17625元;二、驳回原告白长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白长龙负担2572元,被告包金泉负担6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代哈申巴根那:
本院已受理原告任历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代哈申巴根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任历国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元,支付利息897元(1150元×2%×39个月,从2015年8月26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本息合计204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代哈申巴根那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