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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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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交其:

本院受理原告云峰与被告韩交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交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云峰偿还借款本金4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从2016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交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傅剑锐、吴军: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傅剑锐、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偿还银行贷款194343.77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210023.39元,从2015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22日及2019年1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三承担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与诉讼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索涛、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玲诉被告索涛、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席经华、宿文钢、刘纯刚、董枝霞: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申请执行席经华、宿文钢、刘纯刚、董枝霞(2015)呼北证执字第80号执行证书。法院委托内蒙古凯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刘纯刚、董枝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五十家街民和花园综合楼4号楼1至3层6012、7023、7034号房屋进行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申请接收被执行人刘纯刚、董枝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五十家街民和花园综合楼4号楼1至3层6012、7023、7034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1141350”和“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1141351”)。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新执字第83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刘纯刚、董枝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五十家街民和花园综合楼4号楼1至3层6012、7023、7034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1141350”和“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1141351”),作价5859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抵偿债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王重理、邢斌、王文波: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丰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重理、邢斌、王文波、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重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丰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8980元(截至2017年4月7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2017年4月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邢斌、王文波、胡杰对被告王重理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丰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张志颖:

本院受理原告苏勇诉被告张志颖、赵汉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内0102民初54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汉卿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弓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云诉被告弓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孙刚:

本院受理原告敖云图诉被告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苗德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苗德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布赫: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兴石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光琴、布赫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内蒙古乌兰察布商会、于盛:

本院受理原告周涛诉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商会、于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谢莉: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被告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内0102民初2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王振华、梁双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智杰、内蒙古泽佳环保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振华、梁双萍第三人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共计55万元,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巴特尔、呼和浩特市特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平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赵建平支付欠款15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2年9月19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驳回原告赵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巴特尔负担案件受理费33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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