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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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于超: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胜区芜湖华亚塑胶销售部、原审被告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825号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谭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薛相荣诉你、孙国文、刘景龙、孔祥斌、唐晓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40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306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江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子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6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赛音毕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卢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赛音毕力格(身份证号:152827198503271211)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胡勇、王永梅:

本院在通知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诉人,何志义、胡勇、王永梅为被上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齐海路:

本院受理季显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郭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郭永强欠原告李勇3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8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5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8元,由被告郭永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王晓东、王斌:

本院受理原告于子龙诉被告王晓东、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金晓蕾: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武瑞与被申请人金晓蕾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邢秀博: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强诉你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02民初376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刘先进: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永静、盛宏、孙代军与被上诉人刘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梁建臣:

本院受理原告叶景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叶景利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玉米款人民币95758元,利息25854.66元,合计121612.6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赵洪军、宋宏宇:

本院受理原告陈友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曲利剑:

本院受理原告崔文浩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刘爱军、杨斌、肖劲兵、陈竟、陈鹏飞、李登云、王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史云娥、郝永利、郝永清与刘爱军、杨斌、肖劲兵、陈竟、陈鹏飞、李登云、王鹏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郭飞:

本院受理李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法院

2019年5月7日

宋立民:

本院受理原告纪小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本院执行的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聂金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向聂金山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聂金山在公告期届满15日内履行法律义务,返还申请人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碧水蓝山小区18栋1单元102号,如被执行人聂金山到期未履行。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聂金山2019年7月21日前迁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碧水蓝山小区18栋1单元102号。到期未迁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本院执行的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宝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向杨宝宝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杨宝宝在公告期届满15日内履行法律义务,返还申请人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碧水蓝山小区7号楼4单元102号,如被执行人杨宝宝到期未履行。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杨宝宝2019年7月21日前迁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碧水蓝山小区7号楼4单元102号。到期未迁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刘强、宋晓燕、刘勇、张桂芹、张喜军、陈金凤、刘彦军、吴瑞霞、刘军、苏美琴、韩丽龙、郝凤霞、闫院生、刘丽: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诉被告刘强、宋晓燕、刘勇、张桂芹、张喜军、陈金凤、刘彦军、吴瑞霞、刘军、苏美琴、韩丽龙、郝凤霞、闫院生、刘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4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贷款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潘冬升、黄梅、白云鹏、王慧、廉海军、白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潘冬升、黄梅、白云鹏、王慧、廉海军、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4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贷款人借款本金170919.24元及利息17180.51元、本金逾期罚息9874.69元、利息逾期罚息9874.69元;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7日

孟建平、王翠娥、马长生、孟美芝、孟繁伟、祁俊梅、孟渊平、马存香、孟国平、柴学敏、林龙、孟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孟建平、王翠娥(债务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丰支行(债权人)截至2018年7月20日的利息76954.15元、罚息1370.42元、复利16791.92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孟和、白玉红、何黎、赵博、刘凯、高彪、杜玉振、刘致枫、张铭义、吕波陶、白玉柱、赵书文、赵海燕、郝君、王磊、白玉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张海霞、刘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被告张海霞、刘禅、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袁如清、康金莲、李树明: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袁如清、康金莲、李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伊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原判决第1页“被告李树明,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7511112235”应补正为“被告李树明,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7511110035””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

侯涛、高云洁、侯斌、韩伊萍、白雄祥、刘拥军、李慧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诉被告侯涛、高云洁、侯斌、韩伊萍、白雄祥、王文、李玉环、刘拥军、李慧荣、杨志升、李锦凤、苏军、李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张磊、谭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金珠支行诉被告张磊、谭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22日

李波良、梁永军、刘晔、赵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应鹏、郝敏、王钧民、赵云飞、李波良、梁永军、刘金平、赵勇、刘晔、赵建军、鄂尔多斯市鹏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何鹏:

本院受理原告燕海文诉被告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李月英、闫顺来:

本院受理原告苗志强、宋秀华诉被告李月英、闫顺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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