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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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董小磊:

本院受理原告粱尔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会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及利息6400元(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高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农机欠款本金50000元,利息27505.80元,本息合计77505.8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27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到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马云有、高素芹、马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高素芹、被告马云有欠原告张文玉3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绘付,同时自2019年1月2日起按年利息6%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被告马志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高素芹、被告马云有、被告马志刚共同负担。)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李彩凤、王美林、郝秀梅、侯亚茹、刘亮云、刘俊、王树堂、郭满、孙加海:

我院执行的(2018)内01执188号吴星宁、梁芳、董云生、刘哲侨诈骗案,我院刑二庭向执行局移送涉案款项252390.98元。该笔款项是梁芳用部分诈骗款购买的“金道堂”产品的退款,本案需要梁芳承担责任的共计62人,其中一人已全部退赔完毕,故本次参与退赔的共计61人。以上61人应退赔金额为2690012元,故本次每人退赔比例为9.3825%。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分配方案,请在公告10日内来我院确认分配方案并参与分配。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赤峰美科能源有限公司、赤峰可瑞光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原赤峰市国土资源局无宝山区分局)、第三人赤峰美科能源有限公司、赤峰可瑞光电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确认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答辫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郝玉柱、郝明:

本院受理原告魏国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借救20000元及利息14800元(月息2分自2016年3月计算至2019年4月,以后利息以此类推),合计348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岳虹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岳虹伟有欠原告刘文思11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8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5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32元,由被告岳虹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何华:

本院受理原告白日升与被告何华、马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1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何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日升借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何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苏军印:

本院受理原告汪利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贾雨兵:

本院受理原告齐晓丹诉被告贾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郭宇龙、郭苗、张子申、张永利、许小同、王宏博、王四锁、杨校栋,杨钱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子义与被告郭宇龙、郭苗、张子申、张永利、许小同、王宏博、王四锁、杨校栋,杨钱胜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具体住址不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旧址四楼40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胡勇、张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治国(又名刘利军)诉被告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璋、胡勇、张利军、李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民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李东:

本院受理赵俊峰诉你和郭晋娜、赵桐玉(又名赵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5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附属楼一楼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乔厚后、张龙:

本院受理达拉特旗凯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和沈二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1、第三人乔厚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达拉特旗凯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285301元。2、驳回原告达拉特旗凯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刘琴、杨二雄、苏平、杨挨宽、苏慧:

本院受理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16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柴登法庭(准旗十二连城乡柴登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祁莎、张瑞、李治军、马桂莲、张炜:

本院受理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164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柴登法庭(准旗十二连城乡柴登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郭帅雨:

本院受理刘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第一合议庭(附属楼二楼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马海杰:

本院受理原告修国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马海杰欠原告修国军213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文即给付。案件受理费3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2元,由被告马海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王石且:

本院受理原告董利彪诉被告王石且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15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王德生、白玉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桂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2222民初25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毛胡日查、毛照日格图:

本院受理的胡瑞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254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洪勿都苏: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王振东家电城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赊购货款15050元及逾期利息17336.40元,本息合计32386.4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自2019年3月15日起以赊购款本金150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息还清为止;3、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关永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俊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杨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建房款45700元及31个月的利息28334元,合计74034元。之后的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算至欠款本息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李毕力格、边牡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那顺乌力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代那顺乌力吉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25个月利息12000元,本息合计36000元。截至实际还款日以24000元为本金,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张布仁满特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巴根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胡巴根那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800元;2、要求被告给付15个月利息4440元,本息合计19240元;3、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3月30日至全部债务还清时止;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曹吐门白尔、温丽春、曹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凤玲、刘兴福与你们、图门勿力吉、王荷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郭凤玲、刘兴福与被告温丽春、曹吐门白尔之间于2010年5月9日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书》有效;二、确认落款日期为2009年10月30日发包方为曹吐门白尔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三、确认落款日期为2013年10月30日发包方为曹国军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四、驳回原告郭凤玲、刘兴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郭凤玲、刘兴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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