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尼玛:
本院受理原告高秀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5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6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韩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吴洪泉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17100元及利息9234元,共计26334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10000元及利息3000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共计1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赵秀荣: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685号原告刘亮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赵秀荣偿还原告刘亮为被告偿还的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36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秀荣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文静: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686号原告杨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文静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文静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韩秀珍: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758号原告美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韩秀珍偿还借款本金12400元;2.要求被告韩秀珍给付借款利息142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韩秀珍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双福、正月: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795号原告所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双福、正月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双福、正月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邰海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852号原告霍志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邰海泉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2.要求被告邰海泉给付逾期借款利息308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邰海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张海青: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981号原告江淑红(又名江鸿)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张海青给付建房施工款18000元及逾期利息297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海青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孙桂林: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611号原告科左中旗包根兄兽药一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孙桂林偿还9笔欠款本金235263元,支付5笔欠款利息5766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孙桂林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齐根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621号原告科右中旗广德农副产品收购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齐根柱偿还欠款本金14400元,支付利息7200元(14400元×0.02元×25个月,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齐根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6日下午2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吴保康: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625号原告科右中旗广德农副产品收购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吴保康偿还欠款本金12800元,支付利息6400元(12800元×0.02元×25个月,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吴保康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6日下午3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肖明: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628号原告鲍红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肖明离婚;2.婚生女肖雅研归原告鲍红霞抚养,要求被告肖明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婚生女肖雅研独立生活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肖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6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王色音吉牙: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3636号原告王福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王色音吉牙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支付利息5460元(13000元×0.005元×84个月,自2011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5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色音吉牙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6日下午4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卜悦海:
本院受理原告孙加祥与被告卜悦海、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裁判文书要点:被告郭义履行担保义务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孙加祥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郭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海国权: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652号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大华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海国权偿还两笔欠款本金5395元,并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为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海国权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陈海: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681号原告赵智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800元,支付利息1736元(24800元×0.005元×14个月,从2018年1月25日至2019年3月25日),合计:2653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孙银山:
本院受理原告曹月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3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曹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曹月英负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吴哈斯额尔敦: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包宝音勿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许春英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董吉仁台:
本院受理原告王五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李占勇: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慧佳装饰材料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关额尔敦宝力格、关连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齐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五德顺农资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包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镇海山农资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安俊:
本院受理原告岑建军诉被告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