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玲柱:
本院受理原告高晓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韩巴特、花迎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迎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吴五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王五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吴玉芝:
本院受理原告侯月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包小龙、马秋亮:
本院受理原告侯月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关银泉:
本院受理原告孔宪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9日
白百岁、包银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慧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9日
白宝力告: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孙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杨占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高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振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给付所欠购房款2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7982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7日
王银河、王陆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正明与被告王银河、王陆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银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曹正明借款85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王陆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6520元,由被告王银河、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陆晓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7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7日
高鹏飞:
本院在办理白丽霞申请高鹏飞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1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高鹏飞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北路东侧,兴隆屠宰场北“泰恒·福满园”小区3-2-404室的房产(合同编号:2008-0028035),查封期限为3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7日
郭军:
本院在办理王挨明申请郭军借款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郭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锦绣森邻小区B6号楼3单元304室房产(合同编号: 2012--0017783)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并提供王挨明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VV477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郭建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VG477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王瑶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56W 80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抵押担保。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7日
内蒙古蒙玛农牧业有限公司、高顺利: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正时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玛农牧业有限公司、高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7日
高顺利: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正时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土默特左旗蒙马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高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7日
呼和浩特市干业兴蒙饲草有限责任公司、高利荣、高顺利: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正时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干业兴蒙饲草有限责任公司、高利荣、高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7日
刘润林、刘憨林、张润保: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刘润林、刘憨林、张润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与(2018)内0621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与(2018)内0621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7日
呼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冯佳丽与被告呼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苏布尔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吉尔果果:
本院受理原告贺玉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札萨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主要诉求:请求离婚。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吴善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芳诉李佳、吴善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李涛、岳春娥、李岳:
本院受理的闫改莲申请执行李涛、岳春娥、李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拍卖财产程序。被执行人李岳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博雅园商住小区5号楼4层3单元401号房屋,经过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竟买使该标的物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按第一次拍卖价下浮15%即1606755.47元,竟价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60675元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479号第二次拍卖通知书,当事人如对此下浮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此通知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将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李春燕、徐德峰、门都白拉、任建明、桑智、依妮歌: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7日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蓝新国与被告刘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7日
宋广坤:
本院受理上诉人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廷忠、被上诉人宋广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25民终68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7日
史铁桩: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叶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史铁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叶喜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史铁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白叶喜利息3200元(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6年1月23日至2018年9月23日),并给付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8年9月24日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白叶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史铁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张宗虎:
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通辽市梵德罗装饰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张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9日
鲁志士: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鲁志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9464.25元及利息25998.52元,并承担本金29464.25元从2019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62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7日
史铁桩: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叶喜与被告史铁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
田小林、刘恋:
本院受理原告赵晓霞诉被告赵福云,第三人田小林、刘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赵晓霞就(2018)内0621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21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停止对(2016)内0621执2548号执行裁定书针对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平原街南东方雅苑4号楼5单元302号房产(房产证号:135011003340)的执行,解除对该套房屋的查封措施,并确认该套房产归上诉人赵晓霞所有(房屋标的额:375383元);3.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承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