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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8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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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阿拉担仓: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聚利装潢材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白阿拉担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聚利装潢材料商行欠款11000元,支付逾期利息660元(11000元×0.5%×12个月,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计11660元;二、被告白阿拉担仓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聚利装潢材料商行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聚利装潢材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董玉宝、洪丽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董玉宝、洪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诉你公司与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卜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货款670313元。二、被告卜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欠付货款670313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4年4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4元由被告卜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包嘎日迪:

本院受理原告周立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嘎日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周立志欠款本金人民币5800.00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息1%计息给付原告久款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刘金泉: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金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金仓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并从2017年9月29日起按月息0.5%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吴金仓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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